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继承中需留意的3个实际问题
继承事务常因一些看似“理所当然”的认知,引发家庭矛盾。比如父母生前给子女的“零花钱”算不算遗产抵扣、保姆能否继承老人留下的首饰、共同居住的房产如何分割,这些贴近生活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很容易让亲情陷入僵局。结合《民法典》及实务案例,以下三个实际问题需提前理清。
一、父母生前给子女的“资助款”,去世后其他子女能否要求抵扣遗产
不少家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父母生前因子女买房、创业,给过其中一方10万元资助,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这10万应从他的遗产份额里扣”,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这种情况下,“资助款”是否需要抵扣遗产,关键看父母当时的真实意愿。
有个实务案例:老周夫妇生前给儿子小周20万元用于购房,未写任何书面说明。老周夫妇去世后,女儿大周主张这20万元是“提前预支的遗产”,要求从属于小周的遗产份额中扣除,小周则认为是“父母的赠与”。法院审理时,调取了老周夫妇与小周的聊天记录,发现老周曾说“这钱是给你买房的,不用还”,结合小周当时确实有购房需求,最终认定20万元为赠与,无需从遗产中抵扣。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资助款是“赠与”(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且子女已接受,这笔钱就不属于“预支遗产”,其他子女无权要求抵扣;若父母当时未明确,且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如借条、转账备注“借款”),则需先偿还借款,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分割。建议父母在给子女大额资助时,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性质,避免身后子女因“说不清”产生矛盾。
二、老人去世前给保姆的“首饰”,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随着居家养老需求增加,部分老人会在生前将首饰、手表等物品赠予保姆,以感谢其长期照顾。老人去世后,子女常以“这些物品是父母遗产”为由,要求保姆返还,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物品交付时是否完成赠与”。
去年有个典型案例:刘阿姨雇佣保姆陈女士照顾自己5年,因陈女士细心周到,刘阿姨将一条价值8万元的金项链当面交给陈女士,说“这是给你的,留个纪念”。刘阿姨去世后,子女认为金项链是母亲的遗产,起诉要求陈女士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阿姨交付项链时已明确表示是赠与,且陈女士已实际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金项链不属于遗产,判决驳回子女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动产(如首饰、手表)一旦交付,权利即转移,赠与人无法随意撤销。若老人只是口头说“以后给你”,但未实际交付物品,或物品仍在老人名下(如存放在银行保险柜),则赠与未完成,物品仍属于遗产;若已实际交付,且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如证人证言、老人的书面说明),则物品归受赠人所有,不属于遗产。子女若对这类赠与有异议,需提供证据证明老人是“受胁迫”或“认知不清”时作出的决定,否则难以推翻赠与的效力。
三、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房产,分割时能否要求“多分”
在多子女家庭中,常存在其中一个子女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的情况,父母去世后,该子女主张“自己照顾多,应多分房产”,其他子女则认为“应平均分割”,这类争议在房产继承中尤为常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实务中,“多分”的比例并非固定,需结合照顾的实际情况判断。
比如有个案例:老吴夫妇名下有一套房产,小儿子与他们共同居住10年,负责日常照料、看病陪护;大儿子和女儿仅逢年过节探望,未承担主要照顾责任。老吴夫妇去世后,法院结合小儿子的照顾时长、付出的精力(如提供的护理费、医疗费单据),判决小儿子分得房产60%的份额,大儿子和女儿各分得20%。若共同居住的子女只是“同住”,但未实际承担照顾责任(如父母仍能自理,子女仅借住),则无法主张多分,仍需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建议长期照顾父母的子女,平时注意留存照顾证据,如护理费支付记录、医院陪护证明、购买生活用品的票据等,这些证据能在遗产分割时,帮助法院认定“主要扶养义务”,从而支持合理的多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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