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肇事罪怎么入罪 判多久 广州交通肇事罪案件律师

2025-10-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驾车致人伤亡、逃逸?这些行为可能判15年!

“开车走神撞了行人,怕担责开车跑了”“雨天路滑追尾,致前车司机重伤,自己负全责”——交通事故本是“意外”,但处理不当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交通肇事案件超8万件,多数案件因“致人伤亡+负主责”“逃逸”触发刑责,不少人因“侥幸逃逸”从“民事赔偿”升级为“刑事犯罪”。下面用精简内容解析核心,帮大家守住“事故处理的法律底线”。

一、罪名核心:哪些情况算“交通肇事”?怎么入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个关键认定点:

前提: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超速、酒驾、未礼让行人、无证驾驶等);

结果:发生“重大事故”,包括: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致人重伤1人以上,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有酒驾、无证驾驶等情节;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

加重情节:“逃逸”(事故后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或“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延误救治导致被害人死亡),量刑会大幅加重。

二、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必担责

案例1:追尾致人死亡,逃逸获刑5

2024年,陈某驾驶货车在高速上超速行驶,追尾前方小轿车,致小轿车司机李某重伤。陈某怕承担责任,未报警也未救助,驾车逃离现场。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治,2小时后死亡。交警调查后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存在逃逸情节。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李某家属120万元。

案例2:闯红灯致人重伤,负主责获刑1

2023年,张某开车时看手机,闯红灯撞上正在过马路的王某,致王某腿部骨折(构成重伤)。交警认定张某因“分心驾驶+闯红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虽及时报警并垫付医疗费,但因“违反交规+致重伤+负主责”,仍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考虑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三、常见误区:别踩这些坑

误区一:“只是‘撞伤人’,赔点钱就行,不会坐牢”

错!若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同时有“酒驾、无证、超速50%以上”等情节,或致3人以上重伤,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中张某仅致1人重伤,但因负主责,仍被判刑,证明“重伤+主责”可能触发刑责。

误区二:“事故后‘先离开现场找钱’,不算逃逸”

错!“逃逸”的核心是“为逃避责任逃离”,无论理由是“找钱”“怕被打”还是“回家拿证件”,只要未报警、未救助被害人就离开现场,均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案例中陈某“怕担责逃离”,即便后续想赔偿,仍被认定为逃逸,量刑加重。

误区三:“事故是‘对方有错’,我就不用担责”

错!交通肇事罪看“责任划分”,若自己也有过错(如对方闯红灯,但自己超速),且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仍可能构成犯罪。如赵某驾车超速,撞上闯红灯的行人,致行人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主责,赵某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四、交通事故后:3步正确应对

立即停车+报警+救助:事故后第一时间打开双闪、设置警示标志,拨打122(交警)和120(急救),无论被害人伤情如何,都要优先救助,切勿离开现场;

固定证据+配合调查:用手机拍摄事故现场(车辆位置、刹车痕迹、路况),留存对方证件信息,交警调查时如实陈述,不隐瞒“超速、分心驾驶”等情节;

积极赔偿+争取谅解:若致人伤亡,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争取出具“刑事谅解书”(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如争取缓刑)。

五、罪名意义:为何严惩?

交通肇事罪不仅是“惩罚肇事者”,更旨在倒逼驾驶员遵守交规、重视生命——逃逸会延误被害人救治,甚至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严惩此类行为,既是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公众“安全驾驶”的警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公共安全。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不构成法律专业咨询,不形成委托关系,对依赖本文内容产生的结果,原作者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3027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