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代购逃税、带货超量?这些行为可能判10年!
“出国旅游帮人带点奢侈品,能赚点跑腿费”“代购化妆品不报关,拆包装避税更划算”“跨境网购多件商品,分开邮寄躲关税”——在跨境消费、代购行业中,类似“避税省成本”的操作并不少见。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少交点开箱费、关税,不算大事”,却不知这些行为已触犯《刑法》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3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走私案件超5000起,其中大量案件涉及“个人代购逃税”“旅客超量带货”,可见其高发且易被忽视的特点。由于公众对“走私”的认知停留在“大规模贩运”,对个人小额走私的法律风险了解不足,不少人直到被海关查处、追究刑责,才意识到“小代购”“小带货”也可能构成犯罪。今天就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典型案例等方面深入解析,帮大家守住跨境消费的法律底线。
一、罪名法律依据:维护关税秩序,量刑分五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款罪名的立法核心是打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行为,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与税收征管秩序。它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毒品罪”等特殊走私罪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普通货物、物品”(如服装、化妆品、电子产品等非违禁品),后者针对特定违禁品;前者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量刑核心,后者以“物品危害性”作为定罪关键。从量刑看,该罪按“偷逃税额”分“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至无期”三档个人量刑,单位犯罪也有对应刑期,且需并处偷逃税额1-5倍罚金,体现了法律对“偷逃关税”行为的严厉惩处——即便个人小额走私,只要偷逃税额达标,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核心构成要件:4个关键要素,界定“个人走私”
司法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需严格满足四个核心要件,这是区分“合法跨境消费”与“走私犯罪”的关键标尺,尤其需关注个人行为的认定标准:
对象要件:必须是“普通货物、物品”
“普通货物、物品”指除武器、弹药、毒品、淫秽物品、文物、濒危动植物等“特殊违禁品”以外的,需通过海关监管并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常见包括:
日用消费品:化妆品、护肤品、服装、箱包、手表、电子产品(手机、电脑);
食品保健品:奶粉、红酒、保健品、零食;
生产资料:原材料、机械设备、零部件等;
其他:跨境代购的各类非违禁商品、旅客携带超量的应税物品。
例如,个人从海外代购化妆品、奶粉,或旅客出国带回多块高档手表,若未依法报关缴税,这些物品就属于“普通货物、物品”,可能成为走私对象;反之,若携带的是毒品、仿真枪等违禁品,则构成其他特殊走私罪,而非本罪。
行为要件:实施“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的核心行为,个人常见的逃避方式包括:
瞒报/不报: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应税物品,或申报时隐瞒物品数量、价值(如携带5块手表,仅申报1块);
伪报/谎报:虚假申报物品性质、用途以降低税率(如将“高档奢侈品”伪报为“自用旧物品”,将“代购商品”伪报为“个人自用物品”);
拆分/藏匿:将超量商品拆分成多个包裹邮寄,或藏匿在行李夹层、身体隐秘部位,逃避海关检查;
“水客”带货:受他人委托,多次少量携带应税物品入境,累计偷逃税额达标(如每周往返港澳带货,每次携带少量化妆品,按月累计)。
“偷逃应缴税额”指行为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总额,计算公式为“应税货物完税价格×税率-已缴税额”——若未申报缴税,已缴税额为0,偷逃税额即等于应缴税额;若少申报,偷逃税额为“应缴税额-少缴税额”。
数额要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个人构成此罪的入罪标准有两个:
税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为20万元以上),“巨大”为50万元以上,“特别巨大”为250万元以上;
行为标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海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物品),再次实施走私行为,即便偷逃税额未达“较大”标准,仍构成犯罪。
例如,某代购首次走私偷逃税额15万元(达“较大”标准),构成犯罪;另一人因走私被罚款两次,第三次走私仅偷逃税额5万元,仍构成犯罪。这一“行为标准”的设定,旨在打击“屡教不改”的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尤其针对“水客”“职业代购”。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且具有“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携带、邮寄的物品需申报缴税,仍故意采取逃避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故意”的认定包括:
明知海关规定(如通过海关公告、申报指南了解应税物品范围);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逃避监管(如故意拆分包裹、藏匿物品);
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如为节省成本、赚取代购差价而不申报)。
若因过失导致未申报(如因语言不通、不了解规定而漏报少量物品),或误将应税物品当作免税物品(如误以为“个人自用物品全部免税”),因缺乏“故意”,不构成此罪,通常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补税、罚款)。
三、典型案例:从真实案件看“个人走私”的代价
案例1:代购逃税18万,获刑1年缓刑1年
2023年,张某在社交平台从事“日韩代购”,为降低成本,采取“拆分包裹+伪报品名”的方式,将代购的化妆品、护肤品通过跨境物流邮寄入境,均申报为“个人自用杂物”,未依法缴纳关税。截至被海关查获,张某累计走私货物120余批次,偷逃应缴税额18万元。海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张某辩称“只是小代购,不知道要缴税”,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长期从事代购,明知需申报缴税仍逃避监管,偷逃税额达“较大”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考虑其认罪悔罪、全额补缴税款及罚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偷逃税额1倍罚金(18万元)。
案例2:旅客超量带货,二次处罚后再走私获刑6个月
2024年,李某经常往返于中港两地,多次为他人携带高档手表、奢侈品包入境,因未申报被海关查获,2023年一年内先后两次被给予“罚款+没收部分物品”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李某再次携带3块高档手表(总价值50万元,应缴税额8万元)入境,仍未申报,被海关当场查获。法院认定,李某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即便本次偷逃税额未达“较大”标准,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考虑其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两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都属于“个人小额走私”,却因“税额达标”或“屡教不改”构成犯罪——前者是职业代购为赚差价逃税,后者是“水客”多次带货被处罚后仍走私,最终从“普通消费者/代购”变成“罪犯”,不仅需补缴税款、缴纳高额罚金,还留下刑事案底,影响个人征信与出行。
四、常见误区:这些认知错误最易踩雷
误区一:“个人自用物品不用缴税,多带点也没事”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说是‘个人自用’,携带多少都不用缴税”,但海关对“个人自用”有明确标准:需符合“合理数量”(如满足个人短期使用需求)和“合理价格”,超出部分需申报缴税。例如,携带5块相同款式的高档手表、20瓶相同品牌的护肤品,明显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即便声称“自用”,仍会被认定为“具有牟利目的”,按走私处理;前述李某携带3块高档手表,也因超出合理自用范围被查处。
误区二:“拆包装、分邮寄,查不到就不用缴税”
部分代购、跨境消费者认为“把商品包装拆掉,分多个包裹邮寄,海关查不出来,就能逃税”,但海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如同一收件人、发件人多次收发小额包裹)、“物流轨迹追踪”等方式,可识别“拆分走私”行为。例如,张某拆分120余批次包裹,仍被海关通过物流数据锁定;此外,拆包装仅能掩盖“全新商品”属性,无法改变“超量、牟利”的本质,仍会被认定为走私。
误区三:“代购赚的是‘跑腿费’,不是‘逃税钱’,不算犯罪”
很多代购觉得“自己只是赚点服务费,税款是买家该缴的,没逃税的故意”,但法律认定“走私故意”以“行为人是否明知需申报缴税”为核心,而非“利润来源”。代购作为跨境物品的经手人,有义务了解海关规定并协助申报缴税;若为吸引客户、降低价格而故意不申报,即便利润是“跑腿费”,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前述张某从事职业代购,明知需缴税仍逃避,就是典型例证。
误区四:“逃税金额少,补税就行,不会坐牢”
有些人觉得“逃税几万块,补税加罚款就没事,不会被判刑”,但“税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仅为10万元(部分地区20万元),且“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无税额要求。例如,某代购逃税12万元,已达“较大”标准,即便补税,仍可能被追究刑责(补税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而非免罪理由);前述李某第三次走私仅逃税5万元,因“二次处罚后再犯”仍被判刑。
五、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两类主体如何应对?
(一)个人消费者/代购:合规跨境消费,避免走私风险
跨境购物“三合规”,不碰逃税红线
数量合规:个人携带、邮寄物品遵守“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参考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超出部分主动申报;
申报合规:入境时如实填写《申报单》,对单价较高(如超5000元)、数量较多的物品,主动向海关申报,按规定缴纳税款;
渠道合规:通过正规跨境电商平台(如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购物,平台会代为申报缴税;避免通过“私人代购”“非正规物流”购买,减少走私风险。
代购从业者“三注意”,合法开展业务
资质合规:若从事职业代购,可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资质,通过正规渠道清关缴税;
定价合规:将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计入商品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含税价格”,不通过“逃税”降低价格竞争;
记录合规:留存采购凭证、物流记录、缴税证明,若被海关核查,可证明“合规经营”,避免被认定为走私。
(二)企业(跨境电商、外贸公司):规范运营,防范单位犯罪
建立“海关合规体系”
配备专业海关事务人员,熟悉关税政策、申报流程,确保进出口货物如实申报(如准确填报品名、数量、价格);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明确“禁止拆分申报、伪报品名”等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员工操作失误导致企业涉罪。
应对海关核查“及时配合”
若被海关怀疑走私,及时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材料,说明物品用途、数量合理性;
若确实存在漏报、少报,主动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避免因“拒不配合”导致案件升级为刑事犯罪。
六、罪名的现实意义:为何要严惩“个人走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看似“打击的是‘钱’的问题”,实则关乎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与税收安全——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进出口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个人小额多次走私、职业代购逃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还可能扰乱国内市场价格体系(如低价走私商品冲击正规渠道),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海关对“个人走私”“职业代购逃税”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通过“智慧海关”建设(大数据、人工智能查缉)、“专项行动”(如打击“水客”走私、跨境电商走私),实现了“小额多次走私”的精准打击。这一趋势表明:“个人走私不是小事,小额逃税也可能坐牢”,法律不会因“金额小、人数多”而放松监管。正如海关执法人员所言:“跨境消费的便利化不等于‘免税化’,依法申报缴税是每个公民、经营者的义务——守住‘合规’底线,才能让跨境消费真正便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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