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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关键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2025-10-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98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法律依据:维护司法权威,量刑最高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款罪名的立法核心是保障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它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针对“所有生效判决、裁定的拒不履行行为”,不局限于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形;后者仅针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置行为。从量刑看,该罪分“三年以下”“三到七年”两档,“情节特别严重”(如转移财产数额巨大、多次拒执、暴力抗执)可判7年,体现了法律对“漠视司法权威”行为的严厉惩处——生效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拒不履行必然付出法律代价。

二、核心构成要件:4个关键要素,界定“拒执”行为

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认定需严格满足四个核心要件,这是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能而不执”的关键标尺:

前提要件:必须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判决、裁定”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如罚金、没收财产),核心要求是“已发生法律效力”——即判决、裁定已过上诉期,或上诉后维持原判,具有强制执行力。例如,某法院作出“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10万元借款”的民事判决,张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即满足此要件;若判决仍在上诉期内,或已被再审撤销,则不构成拒执罪。

能力要件:行为人“有能力执行”

“有能力执行”指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具有履行义务的财产或能力,包括: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或有到期债权(如他人欠自己的钱)、工资收入;

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如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能通过工作获得收入用于履行义务,或有亲友愿意提供帮助(如父母承诺资助)。

司法实践中,“有能力执行”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财产状况、收入水平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名下无财产,但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却拒不留存用于还款,仍属于“有能力执行”;反之,若行为人因重病、失业导致无任何财产且无收入来源,属于“执行不能”,不满足此要件。

行为要件:实施“拒不执行”行为,且“情节严重”

“拒不执行”指行为人采取积极或消极方式,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常见行为包括:

转移、隐匿财产:如将存款转入他人账户、将房产/车辆过户给亲戚朋友、将股票账户注销;

虚假申报财产:在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时,隐瞒真实财产状况(如隐瞒名下房产、虚报债务);

逃避执行:如更换手机号、搬离住所导致法院无法联系,或长期外出打工且不向法院报告行踪;

抗拒执行:如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查封财产(如辱骂、殴打执行法官),或撕毁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执行通知书;

其他拒不执行行为:如拒不交付判决确定的财物(如拒绝返还借用的车辆)、拒不履行行为义务(如拒绝配合房屋过户)。

同时,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

转移、隐匿财产价值达1万元以上(部分地区为5万元以上);

多次拒不执行,或经法院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涉民生案件的判决,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造成执行人员轻微伤或财物损失;

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或引发申请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行为人需明知生效判决、裁定已确定自己的义务,且明知自己有能力履行,仍故意拒绝履行。“故意”的认定包括:

明确知道判决、裁定已生效(如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如明知转移财产会让法院无财产可执行)。

若行为人因误解(如误以为判决未生效)或疏忽(如忘记履行义务)导致未履行,因缺乏“故意”,不构成拒执罪。

三、典型案例:从真实案件看“躲执行”的代价

案例1:转移存款躲债,获刑1

2023年,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刘某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王某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王某隐瞒自己名下有50万元存款的事实,将存款分多次转入妻子妹妹的账户,并谎称“自己无任何财产”。法院通过调查发现王某的转账记录后,多次传唤王某,王某仍拒绝将存款转回。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王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被强制扣划转移的50万元用于履行义务。

案例2:过户房产拒执,获刑26个月

2024年,法院判决李某将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李某未上诉也未履行过户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李某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不仅拒绝配合,还偷偷将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因无法取得房产,生活陷入困境。法院查明李某的行为后,认定其“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以拒执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差价)。

这两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都明知判决生效且自己有能力履行,却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执行,最终从“民事被执行人”变成“刑事罪犯”——不仅需继续履行原义务,还额外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四、常见误区:这些认知错误最易踩雷

误区一:“我只是暂时没钱,不算‘有能力执行’”

很多人认为“只要现在没现金,就算‘没能力执行’”,但“有能力执行”不仅看当前现金,还看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潜在能力。例如,某人名下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却以“没存款”为由拒不偿还10万元债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房产用于还款,行为人拒绝配合拍卖,即构成拒执;前述王某名下有50万元存款却转移,也属于“有能力执行”。

误区二:“把财产转给家人,就不算我的财产了”

部分人觉得“把房产、存款过户给配偶、父母,法院就查不到,就能躲执行”,但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恰恰是拒执罪的典型情形。法院可通过调查转账记录、房产过户时间(如在判决生效后短期内过户)、是否有真实交易(如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认定转移行为无效,并将转移的财产追回用于执行;同时,行为人因“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还会被追究刑责。前述李某将房产卖给第三人,仍被定罪,证明“转移财产”无法逃避责任。

误区三:“法院找不到我,就没法执行”

有些人通过“换手机号、躲外地”的方式逃避执行,误以为“法院找不到人,就没办法”,但这种“逃避执行”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拒执罪。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行为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限制其高消费(如不能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名单”);若行为人长期逃避且情节严重(如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责任,通过全国通缉等方式抓捕行为人。

误区四:“只有‘有钱不还’才构成拒执罪,‘不履行行为义务’不算”

很多人误以为拒执罪只针对“金钱债务”的不履行,实则对“行为义务”的拒不履行同样可能构罪。例如,法院判决某人将借用的车辆返还给原车主,某人拒绝返还;或判决某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某人拒绝配合,这些“拒不履行行为义务”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如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车辆、无法入住房屋),同样构成拒执罪。

五、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两类主体如何应对?

(一)被执行人:积极履行,避免“拒执”风险

有能力履行:及时主动履行,避免升级

收到生效判决后,若有能力履行义务,尽快主动履行(如偿还债务、返还财物),避免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若暂时无法一次性履行,可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分期还款),并向法院备案,按协议约定履行,避免因“未按协议履行”被追究责任。

暂时无能力履行:如实申报,积极配合

若确实无财产且无收入来源,在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时,如实填写财产状况(如无房产、无存款、无收入),并提供相关证明(如失业证明、低保证明),避免“虚假申报”;

主动向法院说明自身情况,如找到工作后及时向法院报告收入,承诺用收入逐步履行义务,展现“积极履行意愿”,避免被认定为“故意拒执”。

(二)申请执行人:依法维权,推动执行

及时申请执行,提供财产线索

判决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在“申请执行时效”(通常为2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址、车辆牌号、工作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帮助法院快速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发现拒执行为,及时固定证据

若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如将房产过户给他人)、虚假申报财产、逃避执行,及时收集证据(如转账记录截图、房产过户信息、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提交给法院;

若被执行人经法院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或行为导致自身生活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责任,通过刑事程序推动执行。

六、罪名的现实意义:为何要严惩“拒执”行为?

拒执罪不仅关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对纠纷的最终裁决,若允许被执行人随意拒不履行,会导致“司法判决沦为白条”,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将荡然无存;同时,“老赖”的存在会让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引发“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拒执罪的打击重点包括“涉民生案件拒执”(如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工资)、“转移财产拒执”“暴力抗执”等,且法院常通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的全流程打击,让“躲执行”者无处遁形。正如执行法官所言:“拒执罪的意义,不仅是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向社会传递‘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信号——只有让‘失信者受惩、守信者受益’,才能构建诚信社会,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权益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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