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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案件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0-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89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法律依据:守护医疗安全,量刑分三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款罪名的立法核心是打击“无资质行医”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与公众健康安全。它与“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无执照行医者);后者的主体是“合法医务人员”(如医院医生、持证护士),且需因“医疗过失”导致事故。从量刑看,该罪根据后果分“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三档,造成死亡的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漠视生命健康”行为的严厉惩处。

二、核心构成要件:3个关键要素,界定“非法行医”

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需严格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这是区分“合法医疗”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标尺:

主体要件: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这是构罪的前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四种情形,覆盖“无资质”的核心场景:

完全无资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如普通人自学后擅自开诊所;

有资格无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在医疗机构注册(如刚毕业未入职的医学生,擅自帮人看病);

超范围执业:取得执业资格,但超出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行医(如牙科医生擅自开展外科手术,乡村医生接诊需住院治疗的重症患者);

机构/场所违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门诊部,或在非法场所(如居民楼、出租屋)开展医疗活动。

例如,某退休工人未取得任何医疗资质,在小区车库内为老人测量血压、开具“降压偏方”并收费,就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反之,某医院持证医生在本院内按注册范围接诊,即便出现治疗效果不佳,也不构成此罪(可能涉及医疗纠纷)。

行为要件: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且“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指从事诊疗活动,即通过诊断、治疗、开具处方、使用药物等方式,为他人缓解或治疗疾病,常见行为包括:

开设非法诊所,为患者看病、输液、做手术;

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如为产妇接生、为慢性病患者注射药物;

在线上平台或线下,销售“特效药”“偏方”并指导使用(若涉及诊断、治疗行为,即属于行医);

“养生”“调理”名义,实施医疗行为(如宣称“经络调理能治癌症”,并使用针灸、拔罐等手段)。

同时,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行医获利数额较大(如累计获利超1万元);

从事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等特殊领域的非法行医(如无资质者为孕妇做产检)。

结果与因果要件: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加重情节)

本罪的加重刑期(三到十年、十年以上),需满足“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且损害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严重损害健康: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如失明、瘫痪、器官切除);

造成死亡:指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就诊人死亡(如无资质者接生时操作不当导致产妇大出血死亡),或因延误治疗导致就诊人病情恶化死亡(如将急性阑尾炎误诊为“胃病”,未及时转诊导致患者阑尾穿孔死亡)。

例如,某非法行医者为患者拔牙时,未消毒导致患者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最终截肢,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若患者因败血症死亡,则属于“造成就诊人死亡”,量刑升至十年以上。

三、典型案例:从真实案件看“非法行医”的代价

案例1:无资质接生致产妇死亡,获刑12

2023年,未取得任何医疗资质的王某,在农村地区长期为孕妇提供非法接生服务,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处罚两次。某日,王某为孕妇李某接生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产后大出血,王某未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而是自行使用“止血偏方”,最终李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多次非法行医且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80万元。

案例2:“老中医”偏方治糖尿病,致患者截肢,获刑5

2024年,自称“祖传老中医”的张某,未取得医疗资质,在社区内开设“养生诊所”,宣称“中药偏方可根治糖尿病”,为患者赵某开具自制中药丸,并禁止赵某服用医院开具的降糖药。3个月后,赵某因血糖失控引发糖尿病足,脚趾坏死,最终被迫截肢。经鉴定,赵某的截肢与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法院认定张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还赵某治疗费2万元,赔偿医疗损失45万元。

这两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都无合法医疗资质,却以“能治病”为噱头开展诊疗活动,最终因缺乏专业能力导致患者伤残、死亡,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需承担巨额赔偿——非法行医的“小利”,换来的是无法挽回的健康悲剧和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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