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已成为部分人群的生活选择,但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解除方式、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均有特殊的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若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争议,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无需像离婚那样经过法定登记程序,但需遵循合法原则,避免因处理方式不当引发新的纠纷。
首先,需明确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其并非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约束。《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意味着,若双方仅因“不想继续同居”产生分歧,未涉及财产或子女问题,法院不会介入处理,需通过自行协商达成解除合意。例如,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两年后因生活习惯差异想分开,双方可直接约定搬离时间、物品归属,无需向法院起诉“离婚”,这种协商解除方式是最便捷、高效的途径,也能减少矛盾冲突。
但需注意,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协议内容可包括: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家具等财产的归属;共同债务的分担(如双方共同借款用于租房、装修的,需约定还款责任);个人物品的返还(如一方暂存于另一方处的首饰、衣物等)。例如,丙与丁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公寓(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辆汽车(登记在丁名下),协商解除时可约定“公寓归丙所有,丙向丁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汽车归丁所有,丁补偿丙购车款5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个人物品各自取回”,并签订书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一方后续反悔,另一方可依据协议向法院主张权利。
若双方无法就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法院虽不处理“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但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争议和子女问题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核心原则是“按份共有”——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同居双方需举证证明自己对财产的出资比例,按出资份额确定归属;若无法证明出资比例,且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由双方共同使用,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共同共有”,结合双方贡献大小、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分割。
例如,戊与己同居三年,期间戊出资80%、己出资20%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因矛盾想解除同居关系,己主张房产应平均分割,戊则认为应按出资比例分配。法院审理时,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附件中的出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比例,最终判决房产归戊所有,戊按己的出资份额及房产增值部分,向己支付补偿款15万元。反之,若双方均无法提供出资证据,且房产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法院可能结合双方同居时间、对房屋的维护贡献(如一方负责装修、缴纳物业费)等,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适当补偿,而非绝对均等分割。
对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一致,解除同居关系时需妥善处理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意味着,无论双方是否解除同居关系,都需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协商解除时,双方可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金额通常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及支付方收入确定,一般为支付方月收入的20%-30%),并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如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两天)。
若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例如,庚与辛同居期间生育一子(3岁),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均主张抚养权,庚提交了自己有稳定工作、名下有房产、孩子长期由自己及父母照顾的证据,辛则表示自己工作繁忙,需经常出差。法院审理后认为,庚的生活环境更稳定,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决孩子由庚直接抚养,辛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明确辛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庚需予以配合。需要注意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决标准与婚生子女完全一致,不会因“非婚生”身份对任何一方倾斜。
此外,解除同居关系时还需注意避免“暴力冲突”或“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情形。部分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情绪激动,可能采取强行搬离对方物品、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若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例如,壬在与癸解除同居关系时,因不满财产分割方案,强行砸毁癸名下的家具,造成损失1万元,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壬赔偿财产损失,若壬的行为同时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还可对其处以5日拘留。
同时,若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前恶意转移双方共同财产(如将共同存款转入他人账户、擅自出售共同购置的车辆),另一方可在诉讼中提交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请求法院追回财产,并要求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例如,子在与丑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偷偷将双方共同购买的汽车以低价出售给朋友,并将售车款据为己有,丑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查明子的恶意转移行为,判决子向丑返还售车款的50%,并对其予以训诫。
总之,与他人解除同居关系的核心是“合法、协商优先”——双方应理性沟通,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依法裁判。需特别注意,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和子女权利受法律保障,双方在处理过程中应留存好出资凭证、沟通记录、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权益,确保解除过程合法、有序,减少对彼此及子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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