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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2025-09-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而“先确权、后分割”是处理离婚财产问题的基本原则——只有先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才能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公平分割。这一过程不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直接规定,还需结合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登记情况等细节综合判断,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财产权益能否得到合法保障。

首先,我们需清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这是财产确权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财产确权的争议点多集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混合财产”的区分以及“特殊财产类型”的归属上。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至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止,但若双方虽未领证但已同居多年,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双方是否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情况按份共有处理。

“混合财产”的确权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混同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另一方的名字,此时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添加名字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改变了财产的权属性质;再如,一方婚前有存款50万元,婚后将该存款用于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法证明购房款完全来自婚前存款,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若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时间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仍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特殊财产类型”的确权则更具复杂性,典型如知识产权收益、投资收益、住房公积金等。以知识产权收益为例,若一方在婚前取得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但婚后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知识产权等方式获得收益,该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知识产权本身是在婚后取得,其对应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归个人所有,财产权(如收益权)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再如,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使公积金账户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也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除了法定认定规则,“夫妻财产约定”也是影响财产确权的重要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财产归属将优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而非直接适用法定范围。例如,双方约定“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归个人所有,投资收益归共同所有”,该约定有效,离婚时需按此约定确权分割;但若约定“婚后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归共同所有”,则因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赔偿仍属于个人财产。

在财产确权完成后,分割环节需遵循“协议优先,法院判决补充”的原则。若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方式(如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价款;存款按比例分割等),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是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房产由一方及其子女长期居住,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该方所有,以保障居住稳定性;二是双方的经济状况,若一方无固定收入、无住房,法院可能在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三是过错情况,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法院可能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四是子女抚养权归属,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能在房产、存款等财产分割上获得更多倾斜,以保障子女的生活需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财产的分割还需遵循特殊规则。例如,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法院应当准许;若一方主张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再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需根据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分别按“股东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成为股东”“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分割转让款”“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股东”三种情形处理,确保不损害公司的人合性。

此外,离婚财产分割中还需警惕“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若一方在离婚前将共同存款转入他人账户、将共同房产过户至亲友名下,或伪造借条声称存在共同债务,另一方发现后可收集转账记录、房产过户信息、债务虚假证据等,向法院主张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且诉讼时效不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可在发现该行为后的任何时间提起诉讼。

总之,离婚财产确权与分割是一个“先定归属、再谈分配”的严谨过程,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财产性质,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对于离婚双方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留存财产凭证(如购房合同、银行流水、财产约定协议等),确权时客观举证,分割时理性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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