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是否有效往往是核心争议点。以下结合《民法典》及实务案例,为你梳理遗嘱效力的认定规则、常见无效情形及订立要点。
遗嘱效力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明确所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但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严格的法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即为无效。
遗嘱常见无效情形
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也无效。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等,都因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
遗嘱形式不合法: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符合各自的其他形式要求,否则无效。
遗嘱处分了无权处分的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如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他人的存款等进行处分,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否则相关部分无效。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也无效,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
遗嘱订立要点
确保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精神健康,能够理解自己所做决定的法律后果。
明确遗嘱内容:遗嘱应详细列出遗嘱人所拥有的财产,明确财产的分配意愿,包括指定受益人、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应清晰明确,避免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
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或公证遗嘱等形式,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定要求进行订立。
妥善保管遗嘱:遗嘱订立后,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同时要注意保密,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