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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与量刑规则 广州刑事律师

2025-09-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938人看过举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与量刑规则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海关监管领域高发的经济犯罪,核心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小到个人携带超量奢侈品入境未申报,大到企业大规模运输未缴税电子产品、原材料,均可能触及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认定需严格把握“逃避监管、偷逃税额、货物范围”三大核心,量刑则与偷逃税额大小、是否有从重情节直接挂钩。以下从核心认定要点、量刑标准、特殊情形处理及实务应对展开解析。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认定要点: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需同时满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多次走私”,具体解析如下:

1.客体要件:针对“普通货物、物品”,排除“特殊管制货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需排除两类特殊货物: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毒品、武器弹药、假币、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此类货物走私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等专门罪名,量刑更重;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部分农产品、化工产品),若需许可证而未取得,但依法缴纳了应缴税额,不构成本罪;若既未取得许可证,又逃避缴税、逃避监管,则可能构成本罪(需结合具体法规判断)。

常见的“普通货物、物品”包括:电子产品(手机、电脑)、奢侈品(包包、手表)、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原材料(钢材、塑料颗粒)、农产品(水果、肉类,非濒危或禁止类)等。

2.客观方面: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多次走私

“逃避海关监管”是本罪的核心行为,指通过隐瞒、欺骗、绕关等方式,逃避海关对货物、物品的检查、查验,常见表现形式包括:

通关走私:通过设立海关的口岸,采用伪报、瞒报、虚报等方式申报(如将“奢侈品”伪报为“个人自用旧物品”,将“批量货物”瞒报为“个人行李”,或低报货物价格以减少应缴税额);

绕关走私:不通过设立海关的口岸,绕经非海关监管区域进出国(边)境(如通过边境小道、海上私运通道运输货物,逃避海关检查);

后续走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如将免税进口的科研设备私自转卖)。

同时,需满足以下任一“入罪条件”: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一般为1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调整为20万元以上);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即使本次偷逃税额未达“较大”标准,仍构成犯罪,如一年内因走私化妆品被海关罚款两次,第三次又走私护肤品,即可入罪)。

“应缴税额”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计算方式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并非以行为人实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格计算。

3.主观方面:具有“故意”,且明知“逃避监管、偷逃税额”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运输、携带、邮寄的货物、物品需经海关监管并缴纳税额,仍故意采取逃避手段偷逃税额,主观上无过失(如因疏忽大意未申报少量自用物品,未造成大额税额流失,一般不构成犯罪)。实践中,以下情形可推定“明知”:

运输、携带、邮寄的货物、物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范围(如个人入境携带50块高档手表,声称“自用”);

采用特制设备、夹层、伪装等方式藏匿货物(如在汽车油箱、行李箱夹层藏匿未申报电子产品);

向他人支付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费用的“代理费”,委托他人办理“包通关”(实际为走私);

曾因走私被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类似行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按“偷逃税额”分三档,结合情节调整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罪的量刑以“偷逃应缴税额”为核心,同时结合“是否有从重情节”(如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抗拒缉私)调整,具体如下:

1.基础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适用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无从重情节的情形。例如:个人入境携带未申报奢侈品,偷逃税额15万元;企业通过低报价格走私原材料,偷逃税额30万元。若行为人系初犯,且主动补缴偷逃税额、缴纳罚金,获得海关谅解,可能判处缓刑。

2.加重量刑一: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适用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多次走私(除“一年内二次处罚后又走私”外,3次以上走私);走私货物、物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关键物资(如重要工业原材料);造成海关监管秩序严重混乱等。例如:企业长期通过伪报品名走私电子产品,累计偷逃税额80万元,即适用此档位量刑。

3.加重量刑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适用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如携带武器保护走私货物);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如走私船只船员殴打海关缉私人员);走私货物、物品数量特别巨大,严重影响国内相关产业(如大规模走私低价成品油,冲击国内市场)等。例如:走私团伙通过海上绕关走私汽车,累计偷逃税额500万元,即适用此档位量刑。

4.从重与从轻情节的特殊处理

从重情节: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如走私时殴打缉私人员致轻伤,同时构成两罪,合并量刑)。

从轻情节: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向海关或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走私行为);主动补缴全部偷逃税额及滞纳金;检举揭发其他走私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系从犯(如在走私团伙中仅负责运输,未参与组织、策划)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情形处理:容易混淆的关键场景

1.“个人自用”与“走私”的区分:看“数量是否合理,是否有牟利目的”

个人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若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如入境携带1-2块手表、少量化妆品,用于个人使用或馈赠亲友),即使未申报,一般仅面临补缴税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若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携带20瓶高档香水、10台未拆封手机),或具有“牟利目的”(如携带货物入境后立即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走私。例如:游客入境携带30双未申报名牌运动鞋,计划在国内转卖,偷逃税额12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后续走私认定

保税货物(如来料加工的原材料)、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免税进口的科研设备),在境内销售、转让时,需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否则构成“后续走私”,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形之一。例如:工厂将免税进口的加工原材料,未经海关批准私自转卖给其他企业,偷逃税额40万元,构成本罪。

3.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区分:看“货物是否属于‘禁止类’”

两者均属于走私犯罪,但犯罪对象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核心是“偷逃税额”;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珍稀植物、古生物化石、疫区动植物产品),无需以“偷逃税额较大”为入罪条件,只要实施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象牙制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红木家具(非禁止类),偷逃税额20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实务应对提示

1.企业/个人应对:及时止损,降低法律风险

主动申报与补缴:若发现未申报货物或低报价格,尚未被海关查处,可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补缴应缴税额及滞纳金,避免被认定为“故意逃避监管”;

配合调查:若被海关传唤调查,如实陈述货物来源、运输方式、申报情况,提供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据,避免隐瞒或伪造事实(隐瞒可能被认定为“认罪态度差”,加重量刑);

委托专业律师:涉及企业走私或大额税额案件,及时委托熟悉海关法律的律师介入,从“应缴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属于合理自用”等角度辩护(如主张“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过高,实际应缴税额低于入罪标准”);

企业合规整改:企业若因管理制度漏洞导致走私,需及时完善报关流程、财务审核制度,加强员工海关法规培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2.海关查处后的权益维护

核对应缴税额:要求海关出具《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对完税价格、税率计算是否准确,对税额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取保候审:若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如系初犯、无社会危险性、主动补缴税额),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争取从轻处理:积极补缴偷逃税额、缴纳罚金,出具《悔罪书》,若系企业犯罪,可提交合规整改报告,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总结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核心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额较大或多次走私”,量刑关键看“偷逃税额大小”。实践中,许多案件因“对‘合理自用’范围判断失误”“对保税货物后续处理规则不了解”导致犯罪,建议企业和个人在进出口环节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对不确定的申报事项及时咨询海关或专业律师,避免因侥幸心理承担刑事风险。若涉及走私调查,需第一时间采取合规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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