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认定与广州实务要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核心罪名,旨在摧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结合《刑法》及广州地区扫黑除恶实践,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量刑标准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核心定义:本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其核心是“打击有组织的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普通犯罪团伙,而是具有严密结构、长期存续、以暴力手段攫取利益并危害社会的犯罪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认定核心)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广州实务严格按此认定):
(一)组织特征:结构严密、人员稳定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大哥”“老板”),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如“打手”“财务”分工明确),人数较多(一般10人以上)。
有组织纪律:如“服从命令”“不准私吞利益”“出事互不牵连”等不成文规矩(如某组织规定“对外冲突必须由老大下令,违者严惩”)。
广州案例:某团伙以张某为“大哥”,下设“打手队”“财务组”,核心成员8人,外围成员20余人,存续5年以上,符合组织特征。
(二)经济特征:以黑养黑、攫取利益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如通过暴力垄断市场(如控制砂石运输、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积累财富。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如给成员发工资、购买凶器、打点关系)。
广州案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垄断城中村装修工程,强迫商户接受高价服务,每年获利超千万元,并用部分资金购买刀具、车辆供组织使用,符合经济特征。
(三)行为特征:暴力威胁、为非作恶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如为垄断市场殴打竞争对手、为收债非法拘禁债务人)。
“其他手段”:如利用影响力施压(如勾结公职人员干预执法)、通过滋扰、纠缠等软暴力(如长期在商户门口静坐逼其就范)。
广州实务:“多次实施”指2年内实施3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且至少有1次是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四)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破坏秩序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控制某菜市场的摊位租赁、垄断某片区的废品回收,导致群众不敢反抗、商户被迫服从。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如导致市场混乱、民生受损(如某组织控制猪肉供应,哄抬价格,市民被迫买高价肉)。
三、罪名认定与量刑标准
(一)三类行为的认定
组织、领导者:指发起、创建组织,或对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作用的人(如“大哥”“核心管理层”)。
积极参加者:指主动加入组织,参与重要违法犯罪活动(如带头实施暴力殴打),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如负责财务、管理“打手队”)的人。
其他参加者:指被动加入,参与次要活动(如望风、跑腿),或仅领取少量报酬的一般成员。
(二)广州地区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若同时犯其他罪,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数罪并罚,最高可判死刑);
积极参加者:处3-7年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并处罚金。
广州典型案例:
以林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广州某区建材市场,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20余次,林某作为组织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某积极参与该组织的暴力收债活动,负责看守被拘禁的债务人,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获刑5年。
四、与相似组织的实务区分
(一)与普通犯罪团伙的区分
普通犯罪团伙:结构松散(无固定“老大”和分工)、存续时间短(多为单次或几次犯罪)、无经济实力积累(如临时结伙盗窃),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
广州案例:某5人团伙结伙抢劫3次后解散,因无稳定组织、未形成经济实力,仅构成抢劫罪(团伙作案),不构成本罪。
(二)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
恶势力犯罪集团:具备“组织特征”(3人以上,有首要分子)和“行为特征”(多次实施暴力犯罪),但不具备“经济特征”或“危害性特征”(如未形成经济实力,或未在一定区域形成控制)。
量刑差异: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其所犯之罪(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量刑,不适用本罪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广州地区扫黑除恶实务要点
重点打击领域:城中村治理、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娱乐场所等易被黑恶势力渗透的行业(如广州某区打掉控制砂石运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金额超2亿元)。
“软暴力”认定: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迫使他人屈服的,视为“其他手段”(如某组织为逼迁,长期在居民楼外放高音喇叭,构成行为特征)。
“保护伞”关联:若组织成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但会加重量刑(如某组织拉拢民警通风报信,组织者被从重处罚)。
六、实务处理建议
(一)涉案人员应对
区分身份:若系被动裹挟的一般参加者,可主张“其他参加者”身份(量刑较轻);若未参与核心犯罪,可争取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认罪认罚:主动供述组织犯罪事实、配合查处“保护伞”,可认定为立功,从轻或减轻处罚。
财产辩护:对“没收财产”提出异议,证明部分财产与组织犯罪无关(如婚前个人财产)。
(二)被害人与证人保护
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扫黑办提交组织违法犯罪证据(如暴力威胁录音、被迫交“保护费”的转账记录)。
申请保护:因作证可能面临报复的,可申请公安机关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如临时安置、变更住所)。
典型案例:
广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垄断某物流市场,实施强迫交易15起、故意伤害3起,组织者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
张某系该组织外围成员,仅参与2次望风,认罪认罚后被认定为“其他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相关声明:
(1)以上内容基于《刑法》及广州地区扫黑除恶最新司法案例(截至2025年7月)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组织特征、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严格满足四大特征,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涉案行为与组织的关联性;
(3)如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