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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要点 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

2025-07-1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64人看过举报

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认定与广州实务要点

开设赌场罪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常见犯罪,因涉及“赌场运营”“网络赌博”等多样化形式,实践中与赌博罪易混淆。结合《刑法》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实务区分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核心定义: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行为。其核心是“经营性赌场”——区别于偶尔聚集赌博的“临时赌局”,开设赌场具有固定场所(或网络平台)、持续运营、有明确盈利模式(如抽成、收取场地费)等特征。

二、构成要件的实务解析

(一)客体:社会管理秩序与社会风尚

开设赌场不仅破坏国家对赌博活动的管制(赌博易引发盗窃、诈骗等次生犯罪),还侵蚀社会风尚(如诱发投机心理、家庭矛盾)。

广州案例:某团伙在城中村开设赌场,吸引村民赌博,导致多人因赌债纠纷斗殴,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构成此罪。

(二)客观方面:提供赌场条件+组织赌博+营利目的

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包括线下与线上):

线下赌场:提供固定场所(如出租屋、会所、地下室),设定赌博规则(如麻将、扑克、骰子玩法),提供赌具(如麻将牌、筹码)、资金结算(如专人收钱、发钱),并通过抽成(“水钱”)、收取场地费、服务费盈利(如每局抽10%赌资)。

网络赌场:建立或租用赌博网站、APP,设定虚拟赌博方式(如“炸金花”“百家乐”),提供虚拟筹码(需用人民币充值),通过抽成、充值差价盈利(如玩家充值100元得100虚拟币,输掉后需再充值)。

广州案例:某男子开发“棋牌APP”,设置“斗地主”赌博模块,玩家需充值购买“钻石”作为筹码,平台按每局5%抽成,被认定为“开设网络赌场”。

组织他人赌博:需有“组织性”,即主动吸引、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如通过微信群拉人、发传单宣传),而非他人自发聚集。

营利目的:通过赌场运营获取利益(如抽成、场地费),即使未实际盈利(如刚开业就被查处),只要有营利意图即可构成犯罪。

(三)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需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开设赌场,且希望通过运营赌场获利(如“开赌场就是为了赚钱”)。过失行为(如误将房屋租给赌场而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三、广州地区的量刑标准

(一)基础量刑(情节一般)

开设赌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广州实务:线下赌场抽成累计不足5万元,或网络赌场赌资流水不足20万元的,一般在此档量刑(如某线下赌场运营1个月,抽成3万元,主犯获刑16个月)。

(二)加重量刑(情节严重)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抽头渔利累计5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50万元以上(赌资包括玩家投入的现金、虚拟币对应的人民币价值);

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如发展“代理”拉人赌博);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如在学校周边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赌博)。

广州案例:某网络赌场运营3个月,赌资流水100万元,抽成8万元,主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获刑6年。

四、与相似罪名的实务区分

(一)与赌博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是否“以开设赌场为业”。

开设赌场罪:具有经营性(固定场所/平台、持续运营、抽成盈利),如长期开设麻将馆并抽成;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如临时召集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或以赌博为业(如靠赌博为生),无“赌场”的经营性特征。

广州案例:张某每周召集朋友在家赌博,抽成“水钱”累计2万元,构成赌博罪;若其租用店面长期开设赌场,每天营业,抽成5万元,则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行为是否围绕“赌博”展开。

开设赌场罪:直接提供赌博场所或平台,核心是“赌博活动”;

非法经营罪:若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等辅助服务(如为网络赌场提供支付通道,且明知是赌博),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若未直接关联赌博,仅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非法从事支付业务),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广州地区常见场景及认定

线下赌场:占案件的40%,多位于城中村出租屋、隐蔽会所,以麻将、扑克、“三公”等方式赌博,通过抽成“水钱”盈利(如某赌场每局按赌资10%抽成,日均抽成1万元)。

网络赌场:占案件的60%(近年高发),包括:

搭建赌博网站或APP(如“棋牌游戏”平台,需充值兑换筹码);

在微信群通过“抢红包”“押大小”等方式组织赌博(群主设定规则并抽成,如“每轮红包抽10%作为管理费”);

利用直播平台进行“赌球”“赌游戏”(如押注主播输赢,通过第三方平台结算)。

六、实务处理建议

(一)涉案人员应对

区分角色:若仅为赌场提供场地(不知情),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是赌场仍提供场地并收取高额租金,可能构成共犯(从犯)。

情节辩护:网络赌场中仅负责技术维护且未参与分成的,可主张从犯身份(量刑较轻);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争取缓刑。

退赃退赔: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抽成、场地费),可从轻量刑(如某从犯退缴2万元违法所得,刑期减少3个月)。

(二)社会防范建议

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发现赌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广州可通过“广州110”小程序或扫黑除恶专线举报);

出租房屋时核实承租人用途,避免房屋被用于开设赌场(若发现异常,立即终止租赁并报警)。

典型案例:

广州某团伙在白云区出租屋开设赌场,以“推对子”方式赌博,运营2个月抽成6万元,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某男子开发“赌球APP”,吸引用户投注足球比赛,赌资流水80万元,因“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

相关声明:

1)以上内容基于《刑法》及广州地区最新司法案例(截至20257月)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运营模式、获利数额综合判断;

2)网络开设赌场隐蔽性强,认定需结合技术证据(如服务器数据、充值记录),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3)如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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