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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要点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2025-07-1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解析刑事法律知识: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认定与广州实务要点

挪用资金罪是企业运营中常见的职务犯罪,因涉及“单位资金”“职务便利”等核心要素,常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产生认定争议。结合《刑法》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实务区分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核心定义: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符合法定情节的行为。其核心是“暂时挪用”——行为人一般有归还意图(与“非法占有”的职务侵占罪不同),但通过擅自支配单位资金侵犯了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的实务解析

(一)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人员

仅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私企会计、外企部门经理、个体户的店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如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广州案例:某私营服装厂的财务经理王某,利用管理公司账户的便利挪用资金,因王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法定情节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负责、管理、经手资金的岗位权限(如财务人员管理公章和账户、销售经理收取货款后暂存个人卡)。

注意:“职务便利”需与资金管理直接相关,若通过盗窃、欺骗获取资金(如偷取单位保险柜钥匙取走现金),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本单位资金”包括单位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票据,以及单位合法占有、管理的他人资金(如代收的客户货款)。

广州案例:某物业公司经理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存入个人账户,属于“挪用本单位管理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种法定情节(满足其一即可):

超期未还: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如用于购房、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

营利活动:挪用资金用于炒股、开公司等营利活动,即使未超过3个月且已归还,只要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

非法活动:挪用资金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均构成犯罪(如挪用1万元用于赌博,即使3天内归还,仍构成犯罪)。

(三)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暂时挪用”意图

需明知是单位资金而擅自支配,且主观上打算归还(如“先用一下,下个月还上”)。若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如挪用后转移资金、携款潜逃),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三、广州地区的量刑标准(2025年最新)

(一)数额划分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200万元以上。

(二)基础量刑

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处3-7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州典型案例:

某科技公司出纳李某挪用1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超过3个月未还,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因已退赔且系初犯,获刑6个月,缓刑1年;

某销售总监张某挪用80万元用于炒股(营利活动),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未退赔,获刑4年。

四、与相似罪名的实务区分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核心差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资金罪:暂时挪用,有归还意图(如“挪用后打欠条计划还款”);

职务侵占罪:永久占有,无归还意图(如“伪造支出凭证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后删除记录”)。

广州案例:某公司会计将5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伪造“客户退款”记录掩盖,被认定为“非法占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核心差异: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主体是私企、外企等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

广州案例:某国企财务科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量刑重于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五、广州地区常见挪用场景及认定

财务人员挪用:如会计通过虚开支出单据、重复报销等方式,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常见类型,占广州挪用资金案件的50%以上)。

业务人员挪用:如销售收取货款后不及时上交,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如某业务员收取10万元货款后用于赌博,构成挪用资金罪)。

管理层挪用:如公司高管利用审批权,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亲友(如总经理擅自将公司100万元借给其弟开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六、实务处理建议

(一)单位应对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如大额支出需双人审批、定期审计账户流水),减少挪用机会;

发现资金异常时,立即固定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务凭证、行为人签字的单据);

及时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通过民事诉讼追索被挪用的资金。

(二)行为人应对

若已挪用资金,立即归还并向单位说明情况(未达到“数额较大”或未超过3个月的,可能避免刑事处罚);

委托律师梳理“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有归还意图”等关键情节(如能证明是“借用”且单位默许,可能不构成犯罪);

争取单位谅解,出具《谅解书》,结合退赃、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量刑(如缓刑)。

相关声明:

1)以上内容基于《刑法》及广州地区最新司法案例(截至20257月)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庭审情况综合判断;

2)挪用资金罪认定涉及“职务便利”“主观意图”等细节,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处理;

3)如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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