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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要点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2025-07-1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6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解析刑事法律知识: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认定与广州实务要点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内部常见的财产犯罪,主要针对“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易混淆。结合《刑法》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实务区分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核心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是“非法占有”——行为人通过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永久据为己有,而非暂时挪用(区别于挪用资金罪)。

二、构成要件的实务解析

(一)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人员

仅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私企员工、外企主管、个体户的店长等),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如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

广州案例:某连锁超市的区域经理赵某,利用管理门店的便利侵吞货款,因赵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负责、管理、经手财物的岗位权限(如仓库管理员管理货物、财务人员经手报销、销售主管收取客户款项)。

注意:“职务便利”需与财物管理直接相关,若通过与职务无关的手段获取财物(如下班后潜入单位盗窃仓库货物),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所有的资金、货物、房产等,以及单位合法占有、管理的他人财物(如代收的客户押金、暂存的合作方货物)。

“非法占有”指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使财物脱离单位控制并归自己或他人所有(如将单位货物低价卖给亲友、伪造支出单据套取公款)。

广州案例:某建筑公司材料员李某,将工地上的钢材偷偷运出变卖,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属于“利用管理材料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广州地区标准为6万元以上(低于6万元的,可能受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明知是单位财物,且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即没有归还计划(如侵吞后挥霍、转移,或通过伪造单据掩盖财物去向)。

排除“临时使用”:若仅是暂时借用(如挪用后打欠条计划归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三、广州地区的量刑标准(2025年最新)

(一)数额划分

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

(二)基础量刑

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典型案例:

某电商公司客服主管张某,通过伪造“客户退款”记录套取公司50万元(数额较大),因主动退赃并取得公司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某服装厂老板将公司1200万元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注销公司,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赃,获刑12年。

四、与相似罪名的实务区分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核心差异:是否具有“永久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通过侵吞、伪造单据等方式,使单位无法追回财物(如将货款存入个人账户后删除交易记录);

挪用资金罪:暂时使用后打算归还(如挪用公款炒股,盈利后放回单位账户)。

广州案例:某公司会计王某,将1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后,伪造“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虚假凭证,使公司无法察觉财物流失,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核心差异: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私企、外企等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且侵占的是“公共财物”。

广州案例:某国企项目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工程款,被认定为贪污罪(量刑重于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死刑)。

五、广州地区常见侵占场景及认定

财务领域:最常见类型,占广州职务侵占案件的60%以上。如会计通过虚增费用、重复报销、伪造签名等方式,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如某财务用虚假发票报销8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业务领域:业务人员利用经手财物的便利侵占。如销售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上交,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如某业务员收取20万元货款后挥霍,构成职务侵占罪)。

管理领域:管理层利用审批权侵占。如部门经理将单位设备以“报废”名义处理,实则低价卖给自己(如某经理将价值15万元的办公设备以1万元“报废价”买走,构成职务侵占罪)。

六、实务处理建议

(一)单位应对

建立财物监管制度:如大额支出双人审批、定期审计账目、安装仓库监控,减少职务侵占机会;

及时固定证据:发现财物异常后,立即收集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行为人经手记录(如签字单据),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追索损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退赔侵占的财物(即使行为人被判刑,仍需退赔)。

(二)嫌疑人辩护

区分罪名:若有归还意图(如打欠条、有还款记录),可主张构成挪用资金罪(量刑更轻);

数额辩护:对“非法占有”的数额提出异议(如部分款项属于正常报销,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从轻情节:主动退赃退赔、取得单位谅解(广州实务中,退赔并获谅解的案件,70%以上可从轻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相关声明:

1)以上内容基于《刑法》及广州地区最新司法案例(截至20257月)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庭审情况综合判断;

2)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非法占有”,建议委托律师梳理主观意图证据;

3)如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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