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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辩护 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团队

2025-05-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66人看过举报

走私罪辩护策略:从货物属性到法律适用的全链条抗辩

走私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罪名,涉及普通货物、物品走私,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毒品等多种类型。辩护律师需围绕“走私故意”“货物性质”“偷逃税额”等核心要素,结合海关法规与刑事法律展开精细化辩护。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突破口

(一)主观方面:否定“走私故意”

对货物属性的认知错误

主张行为人不知晓携带/运输的物品为“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如误以为代购的化妆品属于普通商品)。

案例:甲通过海外代购平台购买名牌包,未申报关税,若其不知代购行为需缴纳税款,可主张缺乏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故意。

被蒙骗或过失的抗辩

行为人受雇运输货物,货主隐瞒真实物品(如将毒品藏于普通货物中),可主张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被蒙骗者,而非走私共犯。

(二)客观方面:质疑“走私行为”

未逃避海关监管的抗辩

主张货物已申报(如提供报关单、缴税凭证),或属于“自用物品”无需申报(如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

运输工具与走私行为的关联性

若车辆、船舶被他人擅自用于走私,且所有人不知情(如出租车司机被乘客利用运输走私货物),可主张不构成走私罪。

二、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的辩护要点

(一)对“偷逃税额”的质疑

计税依据的合法性

审查《海关核定证明书》中货物归类、完税价格、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货物是否属于“奢侈品”或“普通物品”(如误将保健品按药品归类导致税率差异);

完税价格是否包含运费、保险费等合理费用。

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申请重新鉴定,质疑计税公式、汇率折算(如以走私当日汇率而非申报日汇率计算)。

(二)货物/物品性质的认定争议

禁止性与限制性货物的区分

主张涉案物品属于“限制进出口”而非“禁止进出口”(如濒危木材需许可但非绝对禁止,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非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毒品数量的证据链完整性

走私毒品案件中,若毒品重量经鉴定存在误差(如检材被污染、称量程序违规),可主张数量存疑。

三、罪名区分与罪轻辩护策略

(一)与非罪的界限:走私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

偷逃税额未达起征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门槛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若税额不足可主张行政违法(如补缴税款、罚款)。

合理自用范围的抗辩

个人携带物品符合“合理数量”(如免税香烟不超过2条、化妆品价值不超过5000元),可主张属于正常通关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走私武器弹药罪vs走私普通货物罪

若涉案“武器”为仿真枪、管制刀具,可主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武器”,转向轻罪辩护。

走私毒品罪vs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张行为人仅为“运输”而非“走私”(如在国内运输毒品,无跨越海关边界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走私未遂的认定

货物尚未通关即被查获(如在海关查验环节被扣留),可主张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一般减少基准刑20%-50%)。

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走私中仅负责望风、搬运、提供账户,未参与策划或分赃,可争取认定从犯(减少基准刑30%-70%)。

(二)酌定从轻情节

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

无犯罪前科,走私物品为自用或少量商业用途(如留学生代购少量药品),可主张主观恶性较小。

主动补缴税款与配合调查

案发后及时补缴偷逃税款、提供上下游线索,可降低基准刑10%-20%

(三)死刑适用的排除

走私毒品罪适用死刑需满足“数量大”(如海洛因50克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毒枭”“主犯”,可主张排除死刑适用。

五、特殊场景下的辩护要点

(一)跨境电商与代购的合规性抗辩

主张行为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而非走私:

提供平台交易记录、完税证明,证明商品通过“网购保税仓”正规渠道进口;

强调符合《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

(二)“水客”走私的责任划分

区分“职业水客”与“偶尔带货”:

若行为人仅为亲友捎带物品且未牟利,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职业水客中,主张其受雇于走私团伙,属于从犯。

结语

走私罪的辩护需深入理解海关监管法规与刑事法律的衔接(如《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与《刑法》的适用),尤其关注“走私故意推定”“税额核定程序”“新型走私手段(如跨境电商走私)”等争议点。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毒品走私”打击严厉,但对“小额代购”“误触法规”的案件存在一定辩护空间。律师可通过界定行为性质、质疑证据合法性、挖掘退赃情节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结果,同时注意涉案财物的追缴范围,避免扩大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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