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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策略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

2025-05-28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74人看过举报

寻衅滋事罪辩护策略:从行为定性到情节认定的多维抗辩

寻衅滋事罪因涵盖“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多种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易出现“口袋罪”的适用争议。辩护律师需围绕“公共秩序破坏”“情节恶劣”“主观动机”等核心要素,结合个案细节展开精细化辩护。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突破口

(一)主观方面:否定“寻衅滋事故意”

动机正当性的抗辩

主张行为基于“民事纠纷”“合法诉求”而非“无事生非”“逞强耍横”:

因拆迁补偿争议、劳资纠纷引发的冲突,可辩护为维权手段不当,而非寻衅滋事。

案例:甲因工厂拖欠工资,在厂区门口拉横幅讨薪,未发生殴打或损毁财物行为,可主张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

偶发性与预谋性的区分

若冲突为临时起意、未造成持续影响(如单次口角引发的推搡),可主张缺乏“随意性”“寻求刺激”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弱化“情节恶劣”或“秩序破坏”

行为未达“情节恶劣”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损毁财物价值较小(如不足2000元),可主张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殴打或故意损毁财物行为。

公共场所秩序未受实质破坏

在非公众聚集场所(如封闭厂区、私人会所)实施行为,未引发群众恐慌或交通堵塞,可主张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的辩护要点

(一)对“公共秩序破坏”的质疑

目击证人证言的夸大性审查

对比监控录像,质疑证人对“现场混乱程度”的描述(如是否存在“大量群众围观”“交通瘫痪”等后果)。

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存疑

若秩序混乱系第三方因素(如突发天气、正常商业活动)导致,可主张行为与结果无直接关联。

(二)行为性质的争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主张行为针对特定个体(如报复仇人)而非“任意对象”,可转向故意伤害罪辩护(需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若损毁财物系“事出有因”(如针对侵权方财物),可主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较轻,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罪名区分与罪轻辩护策略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初次实施轻微辱骂、推搡行为,且主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依据《刑法》第13条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民间矛盾的合理解决路径

行为发生在亲友、邻里之间,经调解达成和解,可建议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理而非刑事立案。

(二)轻罪辩护:转向治安案件或其他罪名

行政违法的抗辩

强调行为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罚款、拘留),无刑事追究必要。

过失犯罪的可能性

若因疏忽大意导致财物损毁(如施工时误拆他人围墙),可主张构成过失损毁财物,而非寻衅滋事。

四、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与坦白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为细节,可减少基准刑10%-30%

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寻衅滋事案件中,主张行为人仅跟随参与、未起组织策划作用(如受朋友邀约到场助威)。

(二)酌定从轻情节

被害人过错

若被害人先行辱骂、挑衅、侵害行为人权益,可主张其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积极赔偿与刑事和解

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和解协议书》,可降低基准刑10%-20%

(三)缓刑适用条件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初犯、单次作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争取适用缓刑(如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

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累犯、多次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等,需避免触碰此类加重情节。

五、特殊场景下的辩护要点

(一)“网络寻衅滋事”的认定争议

公共秩序的网络空间延伸

主张网络言论未引发“现实公共秩序混乱”(如无线下聚集、交通管制等后果),可依据司法解释质疑“寻衅滋事罪”的扩大适用。

言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若属于正常批评、监督行为(如曝光企业违规行为),可主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范畴。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参与寻衅滋事的:

提供成长环境、在校表现等材料,证明其受不良群体影响被动参与;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张从轻处罚,且一般不适用有期徒刑以上重刑。

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需精准把握“随意性”“破坏性”的法律边界,避免将民事纠纷、治安案件过度刑事化。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更倾向于调解处理,辩护律师可借助这一特点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对“行为后果夸大化”“证据单一性”等问题提出质证意见,实现从宽处理。此外,注意该罪名与“扫黑除恶”政策的衔接,避免将普通治安案件错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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