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的典型案例与律师预防策略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核心载体,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的案例占比高达30%。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每种形式均需满足严格法定要件。律师在遗嘱订立环节的专业介入,是规避风险的关键防线。
实践中,自书遗嘱的笔迹争议最为常见。某案例中,老人自书遗嘱全文打印,仅最后一页签字,法院依据“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的规定,判定遗嘱无效。律师建议采用“手写+全程录像”双重保障,确保遗嘱真实性。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资格审查同样重要,某案件中因见证人为继承人配偶,违反“利害关系人不得见证”条款,导致遗嘱被撤销。律师在代书遗嘱时,会严格筛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并留存见证过程的音视频记录。
打印遗嘱需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某遗嘱虽有见证人签字,但未逐页标注日期,最终被认定无效。律师处理打印遗嘱时,会设计“分页签字+骑缝章”流程,并要求见证人在每页备注见证时间。此外,录音录像遗嘱需同时记录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的肖像、声音,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且需及时转化为书面形式,否则均存在失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