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与遗嘱继承的协同规划实务指南
意定监护与遗嘱继承的结合,可实现“生前照护+身后传承”的全周期保障,尤其适用于失能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律师需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为客户设计定制化方案。某独居老人因子女定居国外,担心自己失能后无人照料,在意识清醒时通过意定监护指定侄子为监护人,负责医疗决策、财产管理;同时订立遗嘱将房产捐赠给公益机构,并在遗嘱中设置“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房产”条款,既保障晚年生活,又实现公益传承。
在协议设计中,律师需明确监护职责范围、监督机制及报酬标准。某案例中,意定监护协议未约定财产处分权限,导致监护人擅自出售被监护人房产用于投资,引发纠纷。律师建议采用“分级授权”模式:日常支出由监护人自主决定,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需经公证机构审核;重大资产处分(如房产、股权)需法院批准。对于遗嘱与监护协议的潜在冲突,律师需确保两者衔接,例如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监督监护人履职,若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遗产管理人可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此外,律师还会协助客户定期更新协议,根据生活状况变化调整监护安排与继承方案,确保全周期规划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