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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中的连带责任与保证期间争议 广州债务纠纷案件律师

2025-04-2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78人看过举报

债务担保中的连带责任与保证期间争议

债务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保证人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保证期间的约定至关重要:未约定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则为3年。例如,甲为乙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若借款2024121日到期,债权人需在202561日前向甲主张权利,否则甲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实务中,保证人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等条款,降低自身风险;债权人则需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债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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