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行使与保障
子女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旨在保障亲子关系不受离婚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需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常见的探望方式包括定期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电话视频联络等,具体安排需结合子女年龄、生活习惯及双方实际情况。对于低龄儿童,可能更适合短时间、高频次的探望;对于青少年,则可适当延长探望周期。例如,上海某法院判决中,考虑到子女已上初中,将探望时间调整为每月两次周末及寒暑假各两周。
若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滥用探望权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法律提供了多重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拒不协助探望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进行强制执行。若探望行为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在山东的一起案例中,父亲赵某在探望时多次向子女灌输对母亲的负面评价,导致子女出现心理问题。母亲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其请求,并要求赵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待赵某改正后,法院重新恢复其探望权。
为保障探望权顺利行使,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并明确违约责任。若因客观原因需变更探望安排,应及时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同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义务为对方提供必要协助,不得无故阻挠;不直接抚养方也应遵守约定,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