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变化屡见不鲜,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了解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正面临婚姻困境或有此担忧的人们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让人们更加理性、妥善地处理离婚事宜,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伤害。
一、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例如,小李和小王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经过充分沟通,决定协议离婚。他们共同起草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家中房产归小李所有,孩子由小王抚养,小李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也达成了一致。随后,二人携带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比如,小赵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身心俱疲,她无法与丈夫通过协议离婚解决问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小赵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丈夫的家暴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例如,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了一部小说,获得了一笔可观的版权收入,这就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比如,在一对夫妻的离婚案件中,男方在婚姻中有出轨行为,女方无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时,法院考虑到女方的权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能会适当多分给女方一定比例的房产份额。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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