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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手时彩礼的返还情形
在婚姻相关法律事务中,双方分手时彩礼是否应返还常引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经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予以返还。男方婚前给付女方彩礼,本质上是以未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既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未成立,赠与的基础关系便不复存在,受赠方自然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理应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而后双方离婚,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予以返还。
3.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离婚:婚前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时,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予以返还。此处“生活困难”的界定,可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是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标准,并非仅与给付彩礼前相比财产受损、生活条件变差。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需承担“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法院将不支持其返还彩礼的主张。
结合本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男方因给付彩礼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上述应返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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