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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全职太太’能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

2025-01-2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离婚时,‘全职太太’能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金额怎么算?”法律明确支持

在婚姻中,不少女性选择成为“全职太太”,承担起照顾孩子、打理家务、赡养老人等全部家庭劳动,却可能在离婚时面临“没收入、没财产”的困境。过去,很多人以为“家务劳动是义务,不能要补偿”,但《民法典》实施后,“家务劳动补偿”已成为明确的法律权利——全职太太或承担更多家务的一方,离婚时可依法主张补偿,今天就帮大家理清补偿的申请条件、金额计算及维权要点。

一、先明确: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不是“生活费”,是“劳动价值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打破了“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才能要补偿”的限制,即使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或全职太太没有直接收入,只要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就有权主张补偿。

核心本质是: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全职太太放弃工作、承担家庭责任,是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离婚时应获得与这种贡献匹配的经济补偿,而非“对方的施舍”。

二、哪些情况能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不止“全职太太”

并非只有“不工作的全职太太”才能主张补偿,只要符合“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条件,无论男女,都可申请。常见情形包括:

全职照顾家庭型:完全放弃工作,长期承担照顾孩子(如接送上学、辅导作业、看病)、照料老人(如照顾生病父母的饮食起居)、日常家务(做饭、打扫、洗衣)等全部劳动;

“半职+多家务”型:虽有工作,但收入较低,且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如丈夫常年出差,妻子一边做兼职,一边照顾孩子和老人,丈夫几乎不参与家务);

协助对方事业型:为支持另一方工作,主动承担全部家务(如丈夫创业,妻子放弃职业发展,在家照顾家庭、处理后勤,让丈夫专注工作)。

例:张女士婚后成为全职太太,照顾两个孩子(分别3岁和6岁),同时照料患病的公婆,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每月仅回家1次,且从未参与家务。离婚时,张女士有权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三、补偿金额怎么算?没有“统一标准”,但有4个参考因素

目前法律未规定“家务劳动补偿的固定金额”,法院会结合婚姻实际情况,综合以下4个因素判决,金额通常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1.婚姻存续时间:时间越长,补偿越高

婚姻持续越久,家务劳动的总投入越多,补偿金额通常越高。比如:

婚姻存续5年,补偿可能在5-10万元;

婚姻存续10年以上,且照顾多名子女或老人,补偿可能在15-30万元。

2.家务劳动的强度和难度:劳动越繁重,补偿越高

需结合“家务类型”“劳动时长”判断:

若同时照顾婴幼儿、患病老人,或承担高强度家务(如每天做饭、打扫、接送孩子,日均家务时长8小时以上),补偿会高于“仅做日常简单家务”的情况;

若有特殊技能投入(如妻子是专业护士,在家照顾患病老人时提供专业护理),也会增加补偿金额。

3.当地生活水平和对方经济能力:对方收入越高,补偿可能越高

补偿金额需兼顾“当地生活成本”和“对方的支付能力”:

若对方是高收入人群(如年薪百万),且因妻子的家务支持获得了事业发展(如升职、加薪),法院可能判决较高补偿(如20-50万元);

若对方收入普通(如月薪5000元),补偿会适当降低(如3-8万元),避免超出对方支付能力。

4.双方的财产状况:共同财产越少,补偿越需倾斜

若夫妻共同财产较少(如无房产、存款仅几万元),全职太太离婚后可能面临生活困难,法院会在补偿金额上适当倾斜,保障其基本生活;若共同财产较多,补偿金额可能与财产分割结合考量(如多分部分共同财产,同时给予一定补偿)。

四、主张补偿的关键:提前收集“承担较多家务”的证据

很多全职太太因“家务劳动无书面记录”,起诉时无法证明自己“负担较多义务”,导致补偿金额偏低或无法获得补偿。因此,需提前收集以下3类证据:

1.日常家务的“痕迹证据”

照顾孩子:孩子的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记录(注明“母亲陪同”)、学校家长会签到表(只有自己签字)、辅导作业的照片/视频、孩子看病的病历本(监护人仅自己);

照料老人:老人的病历、护理费支付凭证(自己付款)、邻居证言(证明“常年看到儿媳照顾老人”)、老人的书面陈述(说明“日常起居由儿媳照料”);

家务劳动:日常买菜的购物小票、缴纳水电燃气费的凭证、打扫卫生的照片/视频、为家人做饭的记录(如朋友圈分享、家人的聊天记录提及“每天都是她做饭”)。

2.放弃工作/事业的“证明”

婚前工作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证明自己婚前有职业发展,婚后为家庭放弃工作;

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中“你安心工作,家里我来照顾”),证明自己是“为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家务。

3.对方“未参与家务”的证据

对方的工作出差记录、考勤记录(证明长期在外,无法参与家务);

聊天记录(如对方说“家务我不懂,也没时间做”)、证人证言(如朋友证明“每次去他家,都是妻子在忙家务,丈夫在休息”)。

五、常见误区澄清:这2个说法是错误的

误区1:“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才能要家务劳动补偿”

错!《民法典》实施后,无论夫妻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只要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义务,离婚时都可主张补偿——之前“只有分别财产制才能要补偿”的规定已被废除,全职太太无需担心“财产混同就不能要补偿”。

误区2:“补偿金额越高越好,能漫天要价”

错!法院判决补偿时会结合“实际劳动价值”和“对方支付能力”,若主张的金额远超合理范围(如婚姻存续3年,却要求100万元补偿),会因“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驳回或大幅降低,反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之前有个案例:李女士婚后做了5年全职太太,照顾1个孩子和年迈的婆婆,丈夫是企业高管,年薪80万元。李女士收集了孩子的照顾记录、婆婆的病历、自己放弃工作的证明,起诉主张2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法院结合婚姻时长、家务强度和丈夫收入,最终判决丈夫支付20万元补偿。

如果您是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尤其是全职太太,离婚时别忘记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这不是“额外要求”,而是对您多年家庭付出的合法认可。提前收集证据,明确合理诉求,必要时咨询律师,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知识#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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