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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并提供医疗;在必要时,政府可强制进行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者犯罪,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均可能发生变化,苏义飞律师将每年在此网站页面更新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理论:
在2023年,关于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量刑,是否应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在醉酒人犯罪案件中,应适当考虑其醉酒原因,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
【第431号】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归责于吸食毒品的行为,且吸食毒品后出现的精神障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因此,对吸毒后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本案处理无影响。
(2016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5.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5.1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1.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a)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或虽有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b)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结果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1.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a)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有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未达到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c)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
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结果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1.3无刑事责任能力
a)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有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
c)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结果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2特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2.1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2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3复杂性醉酒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状态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4病理性醉酒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对志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5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如为非自愿摄入者按5.1条款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对自愿摄入者,若精神症状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时,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作案时精神状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13.依法对残疾被告人从宽量刑。刑事案件中的残疾被告人,若犯罪情节轻微且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8年)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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