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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遗嘱时,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此主要指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碍者。
(2)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由于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与遗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遗嘱人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愿,且他们的证明难以保证客观性和真实性。
(3)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有利益关联的人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亦应视为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有利益关联,因此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便其本人事后恢复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即便其后丧失了行为能力,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但无精神疾病的成年人,他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他们同样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意愿表达不真实的情况包括:1、在胁迫下立遗嘱;2、在欺骗下立遗嘱;3、他人伪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拥有处分权。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丈夫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立遗嘱处分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导致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未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遗嘱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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