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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入户实施抢劫,既未取得财物,亦未造成人身伤害时,若不认定其具有未完成形态,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存在未遂情形,此观点已基本形成共识。
尽管加重构成要求具备特定的加重情节,但在具备这些情节的情况下,若基本犯罪行为未能实现,该情节犯亦可成立未遂。例如,行为人意图通过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虽导致妇女重伤,但因某些原因未能实施奸淫,此时便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情形。同理,抢劫罪中的入户、持枪、数额巨大等情节亦存在未遂情形。
依据刑法理论,我国目前普遍接受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劫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若满足了抢劫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为既遂;否则为未遂。仅具备加重构成的某一要件,并不等同于满足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还需综合考虑基本构成中的其他要件。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类型: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抢劫罪属于结果犯。因此,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相同,其法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抢劫罪的犯罪结果,即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是否发生,成为判断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此外,肯定以取得财物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并承认其加重构成存在未遂情形,并不会导致对罪犯的轻纵,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许多主张加重构成犯只有既遂而无未遂的观点,是出于担心在符合加重构成的情况下成立未遂会轻纵罪犯。诚然,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极为严重,应予以严厉惩处;但即便存在加重情节,若行为人未取得财物,与取得财物的加重情节相比,在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有必要区别对待,将其视为未遂犯亦是合理的。况且,我国刑法对未遂犯采取的是得减主义,法官在综合全案情况后,完全有权决定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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