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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公正、合理,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明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
1.关于犯罪年龄的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在被指控犯罪时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所指的“周岁”,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自周岁生日的次日起算。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的确切年龄。裁判文书中应明确记载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无法查明的,应推定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无法准确确定其具体出生日期的,应认定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不认为犯罪的两种行为:
(1)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可不认定为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若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定为犯罪。
(2)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若情节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小额钱财,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或影响被害人正常学习、生活的,不认定为犯罪。
3.不按犯罪处理的三种情形: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4.量刑标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3)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4)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5)免于处罚的六种情形: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四项新规定的实施,取代了最高院1995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信将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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