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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 广州天河区刑事案件律师

2024-12-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30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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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必须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最早时间为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且被委托的代理人数量不得超过两人。有权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士,以及被害人之监护人、亲友。

通常情况下,所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尤为必要:(1)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2)被害人无法出庭或出庭不便,主要指被害人遭受重伤、死亡,或案件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导致被害人无法出庭。在此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害人需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3)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即被害人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员在向法庭起诉时,无法充分代表被害人意志,因此,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4)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认识的深化,案件性质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原属自诉范畴的案件可能转变为公诉案件。此时,原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鉴于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5)被害人认为需要特别维护其某些具体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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