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认缴制要被“取消”了? 广州公司法律师

2024-12-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01、认缴出资额需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在多个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将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其次,将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第四,将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第五,将完善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第六,将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640_副本.png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实践中,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却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实际控制公司事务,侵害公司利益。

为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未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应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为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草案还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增加了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2、先前认缴出资额的处理

对于30年、50年的认缴期限应如何处理?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认缴资本制的认缴期限设定了限制,规定最高认缴期限为5年,旨在解决先前认缴资本制未对认缴期限作出规定的问题,即股东可任意设定30年、50年甚至100年的认缴期限,导致难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情况。

然而,对于先前已设定较长认缴期限的情况,新法施行后的衔接可能成为一大实践难题。三哥预测:

一是保持现状,依据是法不溯及既往,原来设定的认缴期限仍然有效。

二是设定过渡期,公司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变更手续,将期限减至5年。过渡期内可放宽减资程序,无需提前偿债。此操作需公司法作特别规定并出台配套措施,便于实践操作。

三是直接规定新法施行后,认缴期限与新法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

新法即将出台,建议认缴巨额资本的企业及时作出调整,依法完成减资等程序,避免期限缩短后存在认缴压力,引发纠纷。

新法出台后,因期限已大幅缩短,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的情况将大大降低,预测对于出资是否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将趋于保守和严格。即对于公司出资责任的认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不再随意突破而认定出资加速到期,进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03、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是否等同于取消认缴制?

有观点认为,此举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

也有声音称,这可能导致短期内大批公司注销。

2580ce0147e885a2b94808472248f0fc_副本。png

认缴制并非仅认不缴,而是指公司登记注册时可以不缴,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期限。一旦公司经营出现异常,即使未到约定的认缴期限,监管部门也会要求补足出资,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认缴制的修改,影响深远。先前的认缴制,认缴期限由章程自行约定(一般最长为20年,且可以变更),未强制设立认缴期限,现在却突然修改为五年内缴足。

有网友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此大幅度的修改,已不仅仅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而是实际上取消了认缴制!一旦该草案通过,认缴制由自行约定,变成现在五年内缴足,远远超出了大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势必引发大批公司注销,尤其是民营公司。

还有网友指出,2014年的那次修改当年很轰动,直接刺激了一大波小微企业的成立,但随后也显现出弊端。例如随意填写注册资本,1000万、1亿,甚至10亿,反正不用出资,玩呗,公司开不下去了注销即可。原本严肃的注册资本,慢慢变得不严肃了。

预计这次审核通过后,新注册的公司会按照新规执行,这样大额注册资本会迅速减少,5万、10万、100万的将成为主流。同时也有网友提醒,那些囤积了大量空壳公司的中介,要小心了!

04、公司注销时认缴的资金是否需要补齐?

若在注册公司时认缴了1000万,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注销时也未实缴,是否需要补齐这1000万?

需视两种情况而定:

1.若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没有未获得清偿的债务,即公司不欠债,可以直接申请注销,无需补齐。

2.若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需加速到期,即必须补齐。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总结:公司注销时是否需要补齐出资,主要取决于公司对外负债的清偿情况。即到期的出资需补齐,未到期但存在未清偿债务的也需加速到期补齐,若无债务且未到期则无需补齐。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1262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