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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广州天河区民间借贷案件律师

2024-12-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关于借条和欠条的确认以及借贷关系的成立,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1、借条中的姓名问题。原告持有借条,即便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存在音同字不同的情况,仍可认定原告为实际出借人。需注意,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人都精通法律知识,且人们的文化水平不尽相同,因此出现姓名音同字不同的情况时,可以认定原告为实际的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依据借据提起诉讼要求还款,若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则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借据内容必须明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3、多张借据与总借据的关系。若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字等表达合计意思的表述,则可认定为总借据性质,即认为这些借条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后者可取代前者的多数具体借条。

4、在胁迫下形成的欠条。若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则债务人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形成的借贷关系。若承诺还款并支付利息,债务人需支付因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不仅需偿还本金,若承诺支付利息,则必须支付利息及滞纳金。

6、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若债权人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并要求偿还,而债务人主张非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证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特别注意,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款合同的情况下,转账凭证可认定为借款成立。

其次,关于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1、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为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2、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人员若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该行为无效,但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不能因此免除。

3、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有理由相信该借款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4、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第三,关于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本金预扣利息。若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扣取部分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则法院不予支持。

2、本金预扣利息的现金收条。若为了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实际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人已履行借款业务。

第四,关于借款合同中的利息与利率:

1、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若未将未偿还的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则不构成复利约定。

2、逾期利息的计算。若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息计算。

3、超过4倍利率的合同内利率。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4倍利率的情况,法院在判决中确定利率和逾期利息时,将依据合同约定的到期逾期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对于已付利息,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则法院可不再干预。

4、违约金的认定。若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可比照适用4倍利率的计算方法,这是关于借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如何在事后进行认定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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