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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偿还以及债权的转让 广州借款纠纷律师

2024-12-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借款人的偿还以及债权的转让

那么最后一个就是借款人的偿还以及债权的转让,要注意以下这样几个方面。

一、还款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二、再有一个对于ATM机的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取款机偿还的,那么债权人否认但没有能够举证证明的,法院支持债务人的主张。说白了就是说可以通过ATM机还款,只要你有那个凭证。

三、关于还款的抵充顺序。还款是没有能够明确,是还本的还是付息的,那么应该尊重刚才讲的原则,就是先还息再还本。

四、还款条件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的事项和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的,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及的款项已经清偿。所以这个一定要注意,把这个写清楚。

五、录音,说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来认定债务是不是已经清偿。如果有录音,证明已经清偿了,那这个关于新的民诉当中的这样一个新的证据认定,是可以被认定的。

六、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这个时候会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这是关于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注意的这样几个重点。

六关于时效、管辖和证据(郑州律师)

这里边还有一个就是关于时效、管辖和证据。

第一,关于超出诉讼时效那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那么债权这个时候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

第二,录音证明催款的,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第三,暂住证明和管辖,说现实当中可以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时地址,暂住地址来确定他的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这个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四,合同履行地,那么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后一个是关于测谎,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的时候,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的标准。

企业间合同借款的效力

这是关于自然人和这个企业,和自然人、自然人之间。接下来是关于企业间合同借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这样的五个方面,大家要注意。

第一,关于它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的,那么这个责任认定为合同无效。

第二,那就是企业间有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如果没有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则认定为有效。

第三,那么对于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那跟它签订了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那么这个时候是要认定为有效的。

第四,企业借贷无效的这种占用费,也就是说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就是获得资金的一方要按照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出借方相应的占用费。

最后一点是关于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之间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后,资金占用损失可以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年利率来进行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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