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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广州房产律师

2024-12-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及特征的界定

(一)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共有关系可划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物权法》中,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有所规定。《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明确指出,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亦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转让的动产和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民通意见》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出卖其分割的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亦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

关于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共有份额或已分割的应有部分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所有人(义务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共有人之间是否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但基本概念相似。结合已废止的条款,仅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而该条款相对于《民法通则》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可以推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标的财产为动产和不动产。因此,笔者认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转让共有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综合分析上述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条文及基本概念,从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和具体内容来看,其特征应包括:

1.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为共有关系中特定的共有人,即除出卖人外的其他共有人。相对而言,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不能成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

2.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标的应为民法上的物和共有关系中的特定财产。至于权利是否能作为标的,已废止的条款中未作规定。特定财产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但实践中主要涉及不动产交易。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要求为同等条件,即其他共有人只能在与第三人购买条件相同时,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严格的限定条件,旨在体现利益的公平与公正,否则将不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特征在于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即排除他人购买的权利。这是优先购买权的主要作用,也是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立法目的。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者们持有不同观点,例如期待权说、物权债权说,以及形成权说,具体观点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主张期待权说的学者认为,在标的物所有人,如共有人、出租人等未将标的物出卖之前,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尚未实现转化。只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时,优先购买权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使此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因此,优先购买权被视为一种期待权。

2.优先购买权是物权或债权

债权说的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其理由在于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经过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具备公信力。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明显的物权效力。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是相对于出卖人的请求权,并且优先于第三人的效力。

3.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

形成权说在我国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例如江平教授认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在该共有人与出卖人之间即按照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条件成立买卖合同。当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即可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使其与出卖人形成买卖标的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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