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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 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2024-12-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4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对“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的区别不是很明白,下面笔者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是指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由于一方生活困难至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具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一般以一次性的方式对生活困难方进行帮助。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条件不同。经济补偿适用前提较为严格,一般为在离婚时,对家事付出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但仅限于夫妻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的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以女性主张此类补偿较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而不是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        

四、适用范围不同。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适用共同财产制。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而经济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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