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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类似案件处理的核心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情况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在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然而,在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下,若无证据表明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此原则予以了确认。
(2)在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下,若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对此,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3)鉴于彩礼具有浓厚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彩礼金额动辄高达十几万元,呈现上升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通常指不足一年)且彩礼数额较大(通常指五万元以上)的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对“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已对彩礼返还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若无证据表明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在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彩礼的返还应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提起。若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彩礼风气日益严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将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而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观点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把握司法解释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利用婚姻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高额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以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骗婚行为,严重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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