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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某1为父子关系,赵某妻子去世后留给其一套房子,后忍受不了赵某1一家三口的不友好对待遂搬至其女儿处居住,经法院判决认定该房屋由赵某一人继承,现赵某要求赵某1一家三口对房屋进行腾退。
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物权编》对物权保护的规定: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三、排除妨害与消除妨害的异同
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四、排除妨害与占有妨害排除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在通常情况下,物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
2、权利基础不同:
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
3、功能不同:
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权利归属问题。
4、举证责任不同:
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人须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需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
5、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
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并无排除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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