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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未被法院认可 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广州遗产案件律师

2024-12-1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4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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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陈某为夫妻,婚后生育二子,分别是袁某1和袁某2,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地区有一处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袁某于20043月去世,陈某于20202月去世。袁某去世后,陈某、袁某1和袁某2曾在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因袁某无遗嘱,三人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陈某对房屋拥有三分之二的份额,袁某1和袁某2各占六分之一。陈某去世后,袁某1和袁某2因为涉案房屋又起争议,诉至法院。

袁某与陈某为夫妻,婚后生育二子,分别是袁某1和袁某2,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地区有一处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袁某于20043月去世,陈某于20202月去世。袁某去世后,陈某、袁某1和袁某2曾在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因袁某无遗嘱,三人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陈某对房屋拥有三分之二的份额,袁某1和袁某2各占六分之一。陈某去世后,袁某1和袁某2因为涉案房屋又起争议,诉至法院。  

袁某1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法定继承,袁某2拿出一份名为《生前安排和遗嘱》的打印遗嘱,主张陈某将其名下份额留给了他。但该打印遗嘱全文由袁某2打印,打印遗嘱中无陈某本人签字,仅有陈某所按的手印。袁某2主张打印遗嘱上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字,但见证人也未出庭,因此袁某1不认可遗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因此未予认可,按照法定继承判决袁某1和袁某2对涉案房屋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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