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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律师分享民法典实施后,不少人喜大普奔,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举个例子:
老王系不婚主义者,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仅有一哥哥,人称老王哥,老王哥有一个女儿。
老王哥去世后,隔了几年,老王也去世了。
问:老王的遗产由谁继承呢?
答曰:老王的遗产由老王哥的女儿代位继承。
别看这个案例非常的极端,是的,这就是侄、甥可代位继承的限制: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轮得到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自然,侄、甥代位继承也需要建立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基础上。
上面这个案例,只要稍微变化一下,比如老王有妻子,或者有子女,或者有父母,则老王哥的子女不可能取得代位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有资格继承,其子女也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在世且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则不发生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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