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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漏罪未裁判,对该漏罪如何处理,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对此,郑永文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宜单独起诉》中指出:
有人认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不得适用刑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而应单独起诉,与已判刑罚分别执行。也有人持并罚说,认为对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参照刑法第70条规定并罚即“先并后减”。
笔者认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未经裁判的漏罪,应单独起诉、判决和执行。因为漏罪产生的原因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起诉、判决等阶段能够如实交代所有犯罪事实,自然可以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相对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漏罪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其主观恶性及危险性一般而言要大,而且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定的改造后,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以逃避刑罚,并放弃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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