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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利用刑事司法资源,切实提升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而制定的。《意见》规定,案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
《意见》同时规定了九类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累犯;涉案人员超过3人,涉嫌犯罪事实超过三起或者涉嫌两个罪名的;涉外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要进行刑事和解或者民事赔偿部分需要进行调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或者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以及同案犯在逃或者可能有漏罪漏犯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不能及时到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意见》要求,对于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10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受理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12日内宣判,并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对拟判处缓免刑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办案机关依法指定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在收到快速办理案件指定辩护人的公函后,应在2日内办好指定手续。指定辩护律师收到司法机关的指定函后,应当在3日内将接受指定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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