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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实践中,“主观目的”的判定一直是目的犯认定的难点和疑点之一。目前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引入刑事推定证明方法来破解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难的问题,弥补我国相关案件认定方法的缺失,也能避免直接认定带来的不利后果。在使用刑事推定方法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明确案件所涵盖的基础事实以及刑事推定的步骤;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刑事推定结论的合理性。
关键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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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非法占有目的”类犯罪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仅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同时也涉及罪与非罪的界线。无论是在罪与非罪的界线判断上,还是在此罪与彼罪的罪名区分上,都无法逾越对于主观方面的判断。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过程中,既要避免根据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归责,也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进行主观归罪,而必须综合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释义及认定困境
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对于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我们可以把“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拆分,以便更好理解其具体含义。
(一)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释义
何为“非法”?有学者认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理解:只要是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因此,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获得对所有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非法,此时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没有合法性。
何为“占有”?起初“占有”在民法和刑法中的意义具有相同之处,但随着部门法的发展,其含义也有所区别。在民法中占有指的是对某物的真实控制和掌控,而在刑法中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期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行为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刑法学术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释义观点。第一种是排除权利者意识说,即认为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的意思,便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第二种学说是利用处分意识说,指按照财物经济的用法利用、处分他人合法所有财物的意思。第三种学说是合并说,指行为人排除权利者占有财产,将他人之物视为自己所有物,并按照其经济用法使用或者处分的意思。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则采用合并说。首先,“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有排除之意,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排除财物所有人的权利。同时,还应当具有利用而非损毁的意思,表现在根据物品的经济属性、物品的自身用途等形式来利用财物。综上,张明楷教授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界定是较为全面的,即行为人排除权利人的权利,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原本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困境
1.认定依据不明确。目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概念、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来作为认定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要素。
在这一情况下,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容易出现客观归罪的现象,特别是无法获取行为人口供的情况下,过分依靠行为人事后的行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外,在司法实务中,容易被行为人的还款承诺、借条、正当用途的票据等证据所迷惑,从而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这种认定方式过于片面,无法真正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难以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上述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既具有排除之意,也要具有利用之意。非法占用目的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后,短暂地使用、利用其价值,但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的心态。
可见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取得他人财物后是否具有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意思。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空手套白狼的情况,行为人将骗取的他人财物用于投资,导致他人财物亏损,行为人自身无力偿还,此时很难区分行为人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影响着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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