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广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注意: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注意: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这种防制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去完成。

(四)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4、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57702

  • 昨日访问量

    385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