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典第271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Crime of Official Embezzlement)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贪污罪,未规定职务侵占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合并至本条,并作了进一步修改,正式确立了职务侵占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Article 271 .Any employee of a company, an enterprise, or any other entity who, 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 or her position, unlawfully takes possession of any money or property of the entity shall,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relatively large,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or limited incarceration and a fine;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huge,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nor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a fine; or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especially huge,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or life imprisonment and a fine.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调整了法定刑。将原条文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法定刑;二是,相应调整了罚金刑,对三档法定刑的财产刑均修改为“并处罚金”的规定。保留了原条文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依法适用贪污罪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自2016418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以下简称《贪污职务侵占案件解释》),自200078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案件意见》),自20081120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自199859日施行。

5.《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2022515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5号),自2023925日起施行。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714日发布。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977299

  • 昨日访问量

    494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