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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往中的诈骗与欺诈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财之道,于智、力。然视当今之势,重利轻义、重财轻劳有之少劳多获、不劳而获亦有之。古训云:不义之财不可取现代曰:手莫伸、伸必捉。呜呼,现实中重害轻罚,刑罪民罚、逃脱惩罚的比比皆是,缘由起自同样的骗取行为适用不同法律的结果。

【问题】

以虚假或虚构的事实获取对方信任,以合同方式获取的利益,其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还是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观点】

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从两法对诈骗与欺诈规定分析,虽然解释的文字有所不同,但从构成的要件分析,并无明显的区分:从主观看,都有骗取对方信任,获取对方财物,占有对方利益的意识从客观看,均实施了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的行为从结果看,其实施的行为导致已经或者即将占有对方的财产。

同样的骗取行为,如果适用刑法,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锒铛入狱,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中的退赔和罚款如果适用民法,只是原有的行为撤销,返还财产和赔偿实际损失。

对于两者的区别,许多学者做过许多解释、区隔。诚然,纸面上的理解看似透彻,但现实中往往难于界定。相同的行为,有照的与无照的能还的与还不了的,投资的与消费的,人数多的与人数少的,看似一字之差却处罚难料。同样是民间借款,为什么有的利息高出银行几十倍,也算借贷,也保护4倍利息,而有的仅仅高出二三倍,却以非吸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前p2p流行,谁能说清线上线下几千家p2p中,谁是正当融资,谁正在非吸如果以能还就不构成犯罪,还不清就构成犯罪,这种以结果论似乎过于简单化。但不以结果论,那么当前那么多的所谓融资、借贷,谁去监管审查骗虽可恶,但一旦越界,不仅仅是行为人的犯罪问题,更是社会稳定问题。经济交往中的诈骗与欺诈值得认真研究和实践中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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