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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和宋女士原本是夫妻,但因长期家庭不睦,两人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商定,姚先生将一套房屋以42万的价格转让给宋女士,并商定在协议签订时宋女士交付定金15万元,余款将于2012年3月1日房屋正式转让时交付,双方如有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15万余元。
在协议签订生效后,宋女士按约定于2012年3月1日将房屋转让尾款全部交付完成,但是姚先生却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已经将房屋转移至他人名下,故宋女士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以得到帮助。
在我事务所多方查询,走访后,迅速掌握到相关的证据和拿到当时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描述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与原告协商,但被告姚某私自转让房屋且没经过原告宋女士同意,属于违约行为。
故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因返还原告财产共计42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双方签订协议中商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金额应当重新协定,最终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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