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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误入诈骗团伙,是否构成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魏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暑假期间找工作,看到某团队招聘信息后,应聘进入以贷款之名实施电信诈骗之实的诈骗团伙。在该团伙组织进行的“业务培训”过程中,魏某从培训的诈骗话术、套路中意识到自己误入了诈骗团伙,但抵不住高薪的诱惑,魏某仍继续学习诈骗方法,并配合该团伙其他人员进行诈骗。魏某在该团伙工作期间,共计诈骗12名被害人钱款2万余元,并提供其微信收款码收取其他诈骗团伙成员诈骗款近4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2万余元,并且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收款账户,共收取诈骗款近4万元,合计数额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为诈骗团伙的作用较轻、坦白及悔罪行为,法院最终对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律师提醒:

职工误入诈骗公司后,应当及时辞职,并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为职工本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提供相应线索和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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