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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允许离婚呢? 广州离婚案件诉讼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不允许离婚的情形:

1、协议离婚中双方或者一方不是自愿离婚,被逼迫或胁迫离婚的。

2、起诉离婚但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

3、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

4、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且不存在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律师提醒:因个案实际情形有所差异,为了快速并精确地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就您的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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