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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尚在法院不支持离婚 广州婚姻法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闹矛盾是很正常的,闹大了离婚就没有必要了,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想离婚在法庭上王某诉称:两人认识一年才结的婚,200966日便民政 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930日育有一女妙妙。由于夫妻二人婚前缺乏了解 ,草率结合,婚后性格差异过大,以至于经常为琐事争吵,完全没有夫妻间的 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现夫妻分居已一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 妻关系名存实亡。我认为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 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两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这件事情上争议较大,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我与张某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子由我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2028929日 止;

3、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全部诉讼费。

而张某不愿意离婚,认为只是两人闹得凶感情还是在的。不承认王某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说出了自己不同意离婚的理由:

一、首先表示不同意解除关系。与王某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王某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1、在结婚之前两人都充分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朋友介绍,双方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王某经常到我工作单位接我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王某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他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公交司机,住一个平房小院,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相亲相爱。

2、两人单了一年多结的婚,20109月生有一女,婚后感情和谐,双方夫妻感 情一直较为融洽。跟公婆关系很好,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我与王某感情很好 ,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 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3、知道其王某本质不坏应该多包容。即便他提出离婚,我也坚决不同意离婚 ,我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王某。跟公公婆婆的感情也很好,把他 们当亲生父母看待。照顾公婆和孩子。

二、两人感情基础还在,还有孩子也还小对其伤害,我不同意离婚。我从未向王某提出过离婚要求。我与王某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王某外面有别的女人,那边的女人逼着他离婚所致。我愿意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孩子,让孩子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公婆年龄已大,需要照顾,不能离婚,老人承受不了,对老人和孩子的伤害也很大。坚决不同意离婚。

三、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我请求法院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我与王某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坎,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婚姻关系,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四、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与王某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我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王某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张某所说句句属实

法院认为双方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二人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

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完整的家庭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更加有利。因此,现王某、张某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王某要求离婚,法院不支持

女方已经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作为男人也不应该固执

优浩觉得这其实是一场闹剧,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该多一些包容,俗话说夫妻没有隔夜的仇,很多事情说清楚解释清楚不纠缠,把心集中在孩子和家庭的发展上,相信幸福的家庭,会越来越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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