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怎么证明完整的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 广州民间借贷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9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如果借款人后期故意赖账拖欠不还款怎么办?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出借人,需要证明民间借贷的债权法律关系存在,这时候需要收集证据进行证明,那么,需要准备什么呢?

收集提交完整的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即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需要初步证明借贷双方有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基于借贷关系向借款人履行了款项交付。

1)证明借贷合意: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的合意。

证明债权的凭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收据或者收条从内容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2)款项交付:转账凭证,网银转账的可以去银行调取转账流水,如果是支付宝,微信转账给对方的,可以下载客户端的转账凭证作为款项交付后的证据进行证明。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关系无效的几种法律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基于约定或法定主张利息的,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只能主张返还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92107

  • 昨日访问量

    458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