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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意见》)规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指软暴力手段一引者注)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据此,对于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不能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例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例如,2019年3月30日,四川凉山木里县境内发生森林火灾,27名消防战士和4名地方干部群众在抢险救灾中不幸牺牲,献出宝贵生命。各地群众纷纷悼念并开展向英雄烈士学习活动。4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受英雄烈士近亲属委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25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并于7月15日登报致歉。福建南平顺昌县法院8月20日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对于上述行为不得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仅如此,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对于侵害其他人的名誉、荣誉的行为也不得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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