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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个罪名和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犯罪事实次数、数额和罪名的多少与被告人最终的量刑关系巨大。减少罪名、犯罪事实次数、数额的辩护不同于无罪辩护,不会导致司法机关的错案,不会引起司法机关激烈的对抗,辩护的难度相对较小;在多个罪名、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对个别罪名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够严格,律师在证据使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在这类案件中,律师从尽可能减少罪名和犯罪事实的次数、数额的角度进行辩护,往往能取得显著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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