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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判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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